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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務部門給予外企的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壹些政策:《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中華人民***和國主席第45號)、《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1991年國務院85號令)、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壹稅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務院國發[1984]161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貫徹實施國務院西部大開發政策措施若幹規定的通知》(桂政發[2001]100號)、《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三年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的通知》(國稅發[1999]172號)等等。這些政策對外商投資企業在“地區稅收優惠”、“新辦企業優惠”、“基礎產業優惠”、“再投資退稅優惠”、“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稅收優惠”、“預提所得稅優惠”、“地方所得稅免征”、“項目投資設備優惠”、“技術開發費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方面做出規定。

內容摘要:

壹、地區投資稅收優惠

1、設立在北海市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可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款)。對設在北海市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國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貫徹實施國務院西部大開發政策措施若幹規定的通知》桂政發[2001]100號)。

2、設立在北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

3、在北海市舉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的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後由當地財政全部返還;第六年至第十年的按規定全額繳納所得稅後,由當地財政部門返還50%。(《北海市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北政發[1998]28號)

二、新辦企業優惠

1、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壹款)

2、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兩款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後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款)

3、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摘自《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貫徹實施國務院西部大開發政策措施若幹規定的通知》桂政發2001[100]號)

三、基礎產業優惠

在北海市設立的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對外開放的邊境、沿海和內陸省會城市、沿江城市有關涉外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2]218號第壹條)

四、再投資退稅優惠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2、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壹條第壹款)

五、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1、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已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減半後稅率不足10%的,應按10%的稅率征收。(《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項)

2、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減半後稅率不足10%的,應按10%的稅率征收(《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八項)

六、預提所得稅優惠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壹項)

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項)

3、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三項)。

4、外商在我市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減征、免征優惠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壹稅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務院國發[1984]161號)

七、免征地方所得稅

凡在北海市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免征地方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對外開放的邊境、沿海和內陸省會城市、沿江城市有關涉外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2]218號第二條)

八、項目投資設備優惠

1、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用於國家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的,其購買國產設備的當年比前壹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

2、對西部地區外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先進技術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貫徹實施國務院西部大開發政策措施若幹規定的通知》桂政發[2001]100號)

九、技術開發費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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