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作為實體法的對稱,不能簡單地把程序法與訴訟法或者審判法相等同。因為程序法是壹個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選舉規則、議事規則等非訴訟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1、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3、人民群眾廣泛關註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4、屬於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5、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綜上所述,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條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