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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是由什麽構成的?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由稅收實體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構成。

現行稅收體系包括23個稅種,按其性質和作用大致分為七類:

1、流轉稅類 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主要在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業中發揮調節作用;

2、資源稅類 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主要是對因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3、所得稅類 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在國民收入形成後,對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和個人的純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4、特定目的稅類 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筵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主要是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對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5、財產和行為稅類 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屠宰稅、契稅,主要是對某些財產和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6、農業稅類 包括農業稅、牧業稅,主要是對取得農業或者牧業收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征收;

7、關稅 主要對進出我國國境的貨物、物品征收。

上述稅種中的關稅由海關負責征收管理,其他稅種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1996年以前壹直由財政機關負責征收管理,1996年以後改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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