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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資源稅改革後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

壹,資源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壹)資源稅從量定額征稅導致收入增長緩慢。

從1994年到2006年,我國資源稅收入從45.5億元增加到207.3億元,年均收入82.86億元,年均增長率為13.47%,遠低於全部工商稅收18.18%的增長率。①具體來看,除1995年加強征管後資源稅收入快速增長外,其他年份增長緩慢,從1999年到2000年基本“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有所下降。資源稅增長的停滯趨勢與其他稅種和整個稅收收入的快速增長形成了巨大反差。導致資源稅在全部工商稅收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近年來,國家調整部分資源稅後,資源稅收入快速增長,2005年和2006年的增長率分別為43.9%和45.37%。即便如此,2006年資源稅收入僅占工商稅收總額的0.55%,資源稅比重比1994下降了近壹半。

(二)資源稅費關系混亂,征收不規範。

目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和功能趨同。而且關系紊亂。其實這個問題從資源稅改革和1994開征礦產資源補償費開始就出現了。資源稅在設立之初是壹種調節稅,即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單位由於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因為當時是針對部分礦產品,按照礦山企業利潤率累進征收。1.994的稅改,將征收範圍擴大到所有礦種的所有礦山,無論企業是否盈利。資源稅不再是簡單的調節級差收入,而是按照資源的歸屬取得補償收入。即資源稅的性質發生了變化,資源稅具有調節差別收入的原有性質。還具有“資源補償費”的性質。從這個角度來看,當資源稅調節差別收入的作用被其“地方稅”定位所抵消時,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在性質和功能上已經基本趨同(實際上,我國的資源補償費對不同的資源也實行不同的費率,但對同壹種礦產資源並沒有差別)。這種性質和功能相似的做法,采取不同的征收形式,造成了資源稅費關系的混亂。

同時,在資源稅費並存的情況下,稅費由不同部門征收。特別是收費在管理上不壹致,缺乏規範性。導致各地資源企業稅負不壹,無法在資源企業間形成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資源和收入分配不合理

近年來,隨著煤炭、石油等資源性產品價格的大幅上漲,資源性產品收入成倍增長。但由於資源稅是固定稅率,增加的收入幾乎全部落入企業和個人手中。2005年,中國石油實現利潤6543.8+0756億元,比上年增長36.3%;中國石化實現利潤395.58億元。國家作為礦產資源的所有者,當年僅征收油氣資源稅28.36億元。我國憲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漲價所得應屬於公眾和全體公民。但現行稅費制度扭曲了資源收益分配機制,亟待改革。

(四)現行財政體制不利於資源稅制度的調整。

資源稅雖然在全部稅收中占比很小,但卻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來源,甚至是壹些地方的重要收入來源。但由於資源稅是地方稅(海洋石油不征收資源稅),地方政府沒有權力調節,只能由中央政府調節。資源稅分別按品種和礦區核定,調整工作量大。另外,很難及時調整政策來平衡地方政府間的財政關系,不得不分批調整。例如,2004年至2006年,國家對20個省區的煤炭資源稅進行了5次調整。另外,如果要減免壹些資源稅。在現行財政體制下,因為會影響地方收入,所以阻力較大。但如果在維護地方既得利益的同時進行調整,則需要中央財政補貼。因此,有些調整決策往往很難做出。

二,中國資源稅改革的基本思路

(壹)全面建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目前,礦產資源開發中各種問題的壹個重要原因在於資源的幾乎無償使用。在全國大部分地區,礦山企業仍然采用計劃經濟時期的“審批制”方式取得各種資源的采礦權和經營權。除了繳納少量資源稅外,基本都是免費使用礦產資源。雖然2002年就開始了礦業權的試拍賣,但截至目前,據不完全統計,全國654.38+0.5萬家礦山企業中,通過市場機制取得礦業權的只有2萬家。根據我國憲法,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屬於全民所有的財富。煤炭和石油是稀缺的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無償使用造成的大量浪費將加速我國礦產資源的枯竭。因此,以有償制度取代無償制度,推動建立合理的礦產資源產品價格體系,是資源稅費改革的前提。

《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6]102號)實際上已經為今後的資源稅費制度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即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不僅適用於煤炭資源企業,也適用於各類礦產資源企業。這對理順我國礦產資源產品價格體系,建立資源節約型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資源有償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以礦業權有償取得和資源勘查開發合理成本承擔機制為核心,逐步使礦山企業合理承擔資源成本,使礦產品真正體現價值。進壹步推進礦業權有償取得;中央財政建立地勘基金和地勘投入與資源收益的良性滾動機制;建立礦區環境生態修復新機制,督促礦山企業承擔資源開發的環境成本;合理調整資源稅政策,促進企業提高資源回收率,承擔資源開采的安全成本;不斷完善礦業權壹級市場。加強資源開發和管理的宏觀調控。

當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難度很大,是壹項規模大、涉及面廣的工作。可以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實施。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以折股形式支付。

稅費並存,各自發揮不同的監管作用。

稅費性質不同,作用領域不同,發揮的功能也不同。在中國目前的經濟社會環境下,壹味追求稅費壹體化未必是明智的選擇。

作者認為,考慮到中國的國情,借鑒國際慣例,稅費並存應該是中國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壹個長期的基本思路。要點如下:

第壹,資源稅作為壹種普遍調節的手段,主要發揮調節資源差別收益、促進資源合理開發、遏制資源濫采、使資源產品的成本和價格反映其稀缺性的作用。同時,通過稅收,也為政府治理環境、維護代際公平籌集必要的資金。

第二,特許權使用費或專項收入款項作為壹種特殊的調節手段,主要起到調節暴利、維護國家和社會權益的作用。2006年,我國征收的石油特別收益金收入遠遠高於當年征收的資源稅總額。石油特別收益金對抑制暴利起到了明顯的作用。當然,特許權使用費或特別收益金不僅僅針對石油,還包括壹些價格飛漲的礦產資源產品(如銅、鎢等有色金屬)。

第三。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壹種特殊的調節手段,主要用於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和合理開發,提高礦產資源的有效利用率,控制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采富棄貧”現象。因此,回收率是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壹個基本依據。

第四,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作為行政性收費,主要用於促進礦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礦山企業勘查開發的科學指導。

在上述資源稅費並存的思路下,資源稅費收入體系將進壹步規範。資源稅原則上仍作為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除外,因為海洋石油開采難以分省),以促進地方政府對資源開采的管理和保護。特許權使用費或專項收入作為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以滿足宏觀調控的需要,維護全體人民的利益。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收入,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作為礦山企業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用於日常管理需要。

(3)進壹步深化現有資源稅費制度改革

1.資源稅改革。主要是針對計稅方法不適用、計稅依據不合理、征稅範圍過窄等問題,對現有資源稅制度進行改革或調整。

壹是“數量配額”和“從價率”的征收方式並存。目前多數人主張資源稅由“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筆者對此並不完全贊同。的確,目前的配額征收方式存在壹些弊端,主要是稅收與價格脫鉤,中斷了價格與稅收的聯動,國家無法分享漲價收益,無法體現“資源漲價回歸公眾”的理念。因為資源性產品的價格上漲反映的是資源的稀缺性,並不是資源生產企業努力的結果,資源的價格上漲是由全社會承擔的,價格上漲的收入應該上繳給公眾。從價計征可以彌補定量定額征收的缺陷,維護國家和全體公民的利益。但是,從價計征也存在壹些問題。由於資源性產品價格受市場供求影響而波動,當資源性產品價格下跌時,從價率征收方式會導致資源稅收入下降,既不能體現資源性企業成本負擔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又會對國家權益造成損害。1986之所以改為定額征收的方式,與當時煤炭積壓、價格下跌不無關系。從國際上看,資源稅不是單壹方法征收的,“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都存在。因此,筆者建議征收方式不要“壹刀切”,具體數量配額和從價率的征收應該並存。對市場價格上漲趨勢明顯的資源性產品,可按銷售收入征收從價率,對市場價格變化不大的資源性產品,仍可采用特定數量定額的方法。

第二種是根據開采或者銷售收入的多少。目前有壹種觀點認為,資源探明儲量是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從源頭上控制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采富棄貧”現象。我能理解它的意圖,但我不能認同它。首先,以儲量作為計稅基礎,必然導致大礦稅負重於小礦,必然鼓勵小礦“復興”或刺激壹個大礦被分成幾個小礦,不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和保護;其次,很難根據儲量來設計合理的稅率或稅額。特別是對於從價計征,如何給儲量定價是壹個巨大的問題;再次,以準備金為計稅基礎,割裂了稅收與企業實際生產經營的關系,以及如何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因此,以準備金作為計稅基礎是不可行的。從資源稅征收的實踐來看,目前仍遵循慣例,對實行從價計征的,以資源產品的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對實行從量計征的,以資源產品的開采量為計稅依據。

關於回收率是否應作為計稅依據的壹個要素,筆者認為,目前不宜將資源回收率納入計稅依據。由於回收率的測算具有專業性,稅務機關很難掌握和使用,操作起來也不容易。回采率是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重要依據,通過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更好地促進礦山企業提高回采率。

三是進壹步提高資源稅稅率。自2004年以來,國家分批調整了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的資源稅。雖然煤炭稅的調整幅度高達1 ~ 5倍,但具體只是每噸增加1 ~ 3元,與每噸幾百元的煤價相比可以說是微乎其微,很難對煤炭開采和使用產生任何影響。自2007年8月1起,國家對鉛鋅礦、銅礦、鎢礦資源稅進行調整,最多時上調了1.5倍,是資源稅調整幅度最大的壹次。企業如何反思?7江西銅業稱,企業將為此繳納資源稅約71.25萬元,但企業財報也披露,今年上半年企業銷售收入201億元,同比增長43%。可見,資源稅的大幅上漲還是在企業的承受範圍之內。據相關統計,自2002年以來,倫敦期貨中鋅的價格上漲了近5倍,鉛的價格上漲了6倍多,銅的價格上漲了5倍多。因此,即使資源稅調整相同的數額,也不足以理順價稅關系。對於壹些價格漲幅較大的資源性產品,資源稅或稅率的調整幅度應高於價格漲幅。因此,需要建立與資源稅系統相關的計算機網絡和數據庫,隨時監控重點礦山和重點項目的資源變化,為及時準確地制定和調整資源稅稅率或稅額提供科學依據,實現資源稅稅率和稅額的科學制定。

四是調整資源稅征收範圍。目前資源稅只對七大類礦產品征收,資源的概念遠不止這些礦產品。因此,逐步擴大資源稅征收範圍也是資源稅制度改革的應有之義。壹是對海洋石油天然氣征收的特許權使用費應更名為資源稅,完善資源稅制度;其次,要研究水、森林、草原、濕地是否應該納入資源稅征收範圍,特別是研究承受能力與價格、稅收的關系,在條件成熟時有選擇地擴大征收範圍;再次,由於我國各地資源的分布和稀缺性不同,加上資源稅屬於地方稅,筆者建議在國家統壹調整資源稅征收範圍之前,地方可以根據當地資源的具體情況適當增加資源稅的征收項目。

2.改革各種資源性收費。壹是制定和規範特許權使用費和專項收入的征收管理辦法,使中央政府可以依法調整特許權使用費和專項收入的征收範圍和征收率;二是調整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探索建立礦產資源補償費浮動費率制度;第三,適當調整探礦權、采礦權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探礦權、采礦權動態調整機制。總之,理想的資源稅改革應該是雙贏的,既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保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必要權益,又有利於礦業資源企業的良性發展。我們應該在這個前提下改革資源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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