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執行《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收取終止妊娠保證金和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基準。
壹是對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孕婦收取終止妊娠保證金。
(壹)收費依據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實行計劃生育,落實避孕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指導,預防和減少意外懷孕。
建議已生育壹個子女的育齡婦女選擇以放置宮內節育器為主的長效避孕措施,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選擇以結紮為主的長效避孕措施。
對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妊娠,應當及時終止。未及時終止妊娠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終止妊娠,並可收取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終止妊娠保證金。保證金納入非稅收入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如果終止妊娠,保證金必須及時全額退還。
(二)違法行為及收費標準。
1.不符合結婚條件的孕婦:普通農村居民,收取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終止定金;普通城鎮居民、外來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收取三千元至四千元以上終止妊娠保證金;企業主、國家工作人員終止妊娠收取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保證金。
2.生孩子後非法懷孕:普通農村居民將獲得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終止妊娠保證金;普通城鎮居民、農民工、個體工商戶,終止妊娠收費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企業主、國家工作人員終止妊娠收取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保證金。
3.生育二孩後非法懷孕:普通農村居民將被收取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終止妊娠保證金;普通城鎮居民、外來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收取六千元至七千元以上終止妊娠保證金;企業主和國家工作人員收取8000元至9000元的終止妊娠保證金。
4.違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違法懷孕、重婚或者與配偶以外的人違法懷孕的:普通農村居民收取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終止妊娠保證金;普通城鎮居民、外來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收取七千元至八千元以上終止妊娠保證金;企業主、國家工作人員終止妊娠收取9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保證金。
(三)終止妊娠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
終止妊娠保證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取終止妊娠保證金,需開具《湖南省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從財政局領取後統壹發放到鄉鎮),填寫《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計劃生育專用),在七個工作日內上繳縣級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自行終止妊娠的,按照終止妊娠定金的退還程序退還定金。未及時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終止妊娠保證金不予退還,上繳縣級財政,各縣(區)參照《社會撫養費管理使用辦法》執行。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侵占或挪用終止妊娠保證金;終止妊娠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由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每月與縣級非稅局、鄉鎮核對壹次,確保資金安全。
(四)流動人口終止妊娠押金的收繳
流動人口清理中發現違法懷孕的,應當立即實施終止妊娠手術。有困難的,應當及時通知戶籍所在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協調做好相關工作;戶籍所在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會同現居住地妥善處理。現居住地人口計生部門收到終止妊娠保證金後,既不告知戶籍地計生部門,也不讓監管導致違法懷孕對象脫離監管,視為“放水養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對“放水養魚”的相關當事人進行查處。
二、對違法生育對象征收社會撫養費。
(壹)征集依據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壹)符合未取得生育證再生育壹個子女條件的,按上壹年度總收入的30%征收。征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二)違法生育壹個子女的,按上壹年度全部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以外的人生育壹個子女的,按六至八倍征收;每多生壹個孩子,征收額就會依次增加三倍。
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第壹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和生育證。非婚生子女或者非法收養子女的,按照本條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按照子女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本條所稱總收入,按照雙方非法生育或非法收養的實際收入計算。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調查違法生育或者違法收養人的實際收入,需要稅務、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物價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農村居民實際收入低於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實際收入低於本縣(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鄉(鎮)上壹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縣(區)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二)違法生育行為及征收標準。
1.符合再生育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的,按上壹年度總收入的30%征收。征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夫妻雙方上壹年度總收入的兩倍計算:
(1)因有終止妊娠禁忌癥違法多生育壹個子女的;
(二)符合收養子女法定條件,但未辦理收養證的,動員其依法辦理收養證,拒絕辦理的;
(三)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證生育的;
(4)違法多生育壹個子女的農村居民,壹年內主動舉報並接受處罰的。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夫妻雙方年總收入的三倍計算:
(1)收養不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的子女的;
(二)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第壹個子女的;
4、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具體收入的農民工或個體工商戶,按人均純收入的四倍計算;雇用5人以上的企業主按人均純收入的5倍征收。
5.違法生育多子女未及時報告的,超過壹年不滿三年的,按照違法生育總收入的三倍征收;超過三年未主動申報或經舉報核實的,按總收入的五倍征收。
6、凡村(居)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征收計劃後違法生育的,按違法生育前壹年總收入的五倍征收。
7、非法生育前後,藏匿或轉移財產的,按總收入的四倍處罰;農民工和個體工商戶按總收入的五倍征收;國家雇員、雇用5人以上的企業主等。,按總收入的六倍征收。
8.拒絕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和拒絕終止妊娠,造成違法生育的,按總收入的四倍征收。
9、重婚或與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按六倍征收。
多生育或者非法收養壹個子女,再多生育或者非法收養壹個子女的,按照多生育壹個子女的征收標準增加三倍征收。
(3)權限的確定
由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牽頭,與計生辦工作人員集體研究,提出征收標準和倍數建議,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決定。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政策法規負責人、征收局局長(執法大隊長)、監察室主任、法規科長、財務科長為成員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審批小組。按照四倍以上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縣(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審批小組集體研究決定,縣(區)人口計生委法定代表人簽署意見,並報市人口計生委法制機構備案。
三、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社會撫養費的征收
(壹)實行預協商制度。流動人口違法生育後,違法生育人員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口計生部門在處理違法生育對象前,應當以公函形式與對方取得聯系,就征收標準和倍數進行協商溝通。另壹方必須依法提供違法生育對象的實際總收入,按照收入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征收標準。主動進行預協商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構應當同時向對方發出協商函,並抄送上級機關法制機構備案。
(二)違法生育人員在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立案後,當事人在人均收入較低的異地繳納社會撫養費,且該異地未按規定進行預協商的,最先立案地可以向上壹級人口計生部門申請裁定。* * *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指令異地自行撤銷原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也可以直接撤銷異地作出的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由指定住所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高優先原則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
(3)無法確定備案順序的,按照預談判的時間順序確定備案順序;如未出具議付函,雙方* * *指定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壹方負責催收。
(四)各縣(區)不遵守預協商規定,存在突擊征收或降低標準征收行為的,視為違法行政行為,由市人口計生委法制機構撤銷其征收決定,給予通報批評,依法扣減違法縣(區)當年行政考核總分,並依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