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新出臺的《關於使用新版不動產銷售統壹發票和新版建築業統壹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顯示,從2007年2月1日起,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其他從事不動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不動產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不動產發票》。
票面有關內容及開票說明
(壹)納稅人自開發票
1、“機打代碼”應與“發票代碼”壹致,“機打號碼”應與“發票號碼”壹致, “密碼區”根據票面相關參數生成打印的密碼(采用稅控前不必填寫)。
2 、“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指收付款方證件號碼。
3 、“不動產項目名稱”、“項目編號”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 2006 〕 128 號)的要求進行項目登記的工程項目名稱和編號(未進行項目登記的暫為空)。
4 、“銷售的不動產樓牌號” 填寫銷售的不動產的具體街道、棟號、門牌號。
5 、“面積”指根據購房合同規定計算房款的面積,可分為為“建築面積”和“套內面積”兩種,由開票方填選,如合同按照建築面積計算房款,則選擇“建築面積”,如合同按照套內面積計算房款,則選擇 “套內面積” 。
6 、“金額”填寫本次收到的實際金額。
7 、“款項性質”,分為四類:預售定金、預售購房款、售房款和其他。填寫收到的款項具體性質,其中如收到款項性質為 “其他”,應註明款項具體性質。
8 、“開票單位簽章”指開票單位加蓋發票專用章。
9 、單位無償贈與不動產的應在 “備註”欄內寫明“無償贈與”字樣;其他享受免稅的銷售不動產行為,應在“備註”欄內寫明“免稅”字樣。
10 、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 : 企業所轄主管區級地稅機關名稱及其代碼。
11 、特別說明:開發商在收到“預收定金”、和分期收取購房款時,發票欄上的“面積”、“單價”均按購房合同上的面積、單價填寫,面積、單價、金額三者之間沒有直接的溝稽關系。銷售壹套房子取得售房總收入所開具發票(壹份或數份)匯總的金額應符合:
面積 * 單價=Σ金額(購房總價)。
(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1、“機打代碼”、“機打號碼”、“密碼區”、“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納稅人識別號”、“不動產項目名稱”、“項目編號”、“銷售的不動產樓牌號”、“面積”“金額”“款項性質”等欄目與自開發票1-9點相同。
2 、“ 稅率”、“稅額”指代開銷售不動產發票時征稅的稅率和稅額。
3 、“完稅憑證號碼”指按規定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征收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
4 、“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指代開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及其代碼。
5 、“開票單位簽章”指代開票稅務機關蓋章。
6、“收款方簽章”指代開票納稅人(收款方)蓋章。
擴展資料
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的區別: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中國為了推行新的增值稅制度而使用的新型發票,與日常經營過程中所使用的普通發票相比,有如下區別:
1、發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據新的《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2、發票使用的主體不同:
增值稅專用發票壹般只能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經稅務機關批準後由當地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則可以由從事經營活動並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各種納稅人領購使用,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使用普通發票。
3、發票的內容不同:
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了具備購買單位、銷售單位、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商品或者勞務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價款、開票單位、收款人、開票日期等普通發票所具備的內容外,還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號、不含增值稅金額、適用稅率、應納增值稅額等內容。
4、發票的聯次不同:
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四個聯次和七個聯次兩種(不含存根聯則為三個聯次和六個聯次),第壹聯為存根聯(用於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用於購買方記賬),第三聯為抵扣聯(用作購買方扣稅憑證),第四聯為記賬聯(用於銷售方記賬),七聯次的其他三聯為備用聯,分別作為企業出門證、檢查和倉庫留存用;普通發票則只有三聯,第壹聯為存根聯,第二聯為發票聯,第三聯為記賬聯。
5、發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是購銷雙方收付款的憑證,而且可以用作購買方扣除增值稅的憑證;而普通發票除運費、收購農副產品、廢舊物資的按法定稅率作抵扣外,其他的壹律不予作抵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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