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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新規2022

壹,江蘇省核定征收的具體規定

1.江蘇省加強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規定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蘇地稅發(2011753號)第二條“加強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規定,對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核定征收方式對房地產項目進行清算的,主管稅務機關事先進行核查,並具報告,報省轄市稅務局備案後執行。

實行核定征收方式進行清算的房地產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其房地產單位售價、單位土地成本、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單位平均造價等指標測算其增值率,確定核定征收率,報省轄市稅務局備案。同壹期清算項目中包含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類型房地產,應當分別測算增值率,並分別確定核定征收率。同壹幢樓內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業用房,可合並測算增值率,確定核定征收率。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蘇地稅發[2011]53號)第三條的規定,在測算增值率的基礎上,確定核定征收率,計征土地增值稅

2.江蘇省個人轉讓非住宅類舊房及建築物核定征收率

自2016年8月11日起《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轉讓非住宅類舊房及建築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蘇地稅規(2016]4號)規定,個人轉讓非住宅類的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的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稅務機關可以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為5%。應納稅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人(不含增值稅)x核定征收率(5%)。

3.征營和精查中發現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處理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土地增值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地稅函(2011)190號)的規定,稅務機關在日常征管和稽查中,發現已清算項目存在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或納稅人申報不實等情形的,應重新進行清算並依法補征稅款,構成偷稅的,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安徽省核定征收的具體規定

根據(安徽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按照收入金額的壹定比例實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於5%。

三,北京市核定征收的具體規定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8號)第三條規定,個人轉讓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稅時,對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證明的,稅務機關可采取核定征收辦法,按轉讓存量房交易價格全額5%的征收率計征土地增值稅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7)325號)第八條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精神,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時,既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證明,又不能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憑證和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對於《條例》第六條第(壹) (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稅務機關可參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修訂

四,福建省核定征收的具體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政策問題的公告》(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第八條“關於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問題”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可以實行核定征收。其中: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得低於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於5.5%,非住房核定征收率不得低於6%。

對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未提供評估價格,也未提供購房發票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確定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於5%。

五,遼寧省核定征收的具體規定

根據《遼寧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規定》[遼地稅發(2006]86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於發布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第六條的規定,對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項目,凡轉讓的房地產的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的,對有可能造成稅款流失的,經縣(區)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征收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按照已轉讓房地產的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面積的比例,確定清算部分相對應的扣除項目金額,對已轉讓的房地產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多退少補。剩余部分按已清算的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占已轉讓的房地產收入的比例核定征收率計算征收。

六,湖北省核定征收的具體規定

自2018年6月15日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於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規定,湖北省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類型房地產三種劃分,分別為5%、7%、9%。各市、州稅務機關可在此基礎上,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對所轄縣(市、區)非普通住宅、其他類型房地產兩類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動1%予以確定。

對個人轉讓非住宅存量房,能夠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並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應采取查賬征收;對個人未能提供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統壹按計稅價格的7%核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七,甘肅省核定征收的具體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於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自2018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第三條的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人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申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1)蘭州市城關區、七裏河區、西固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水市秦州區、麥積區,嘉峪關市及其他地級市政府(不包括臨夏州、甘南州)所在區的核定征收率調整為:

1普通住宅5%。 2非普通住宅為7%。3其他類型房地產為9%。

(2)臨夏州、甘南州、蘭州新區及不屬於上述第1項的其他縣(市、區)核定征收率調整為:

1普通住宅為5%。 2非普通住宅為6%。 3其他類型房地產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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