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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12月解除勞動關系的國企職工,請問我的經濟補償金與失業保險金按什麽標準執行

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總額不超過單位所在市的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的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總額超過單位所在市的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的,超過部分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5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壹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推進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人員,維護社會穩定,現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壹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壹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費收入,兔征個人所得稅。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壹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對於此前已發生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壹次性補償收入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OO二年九月十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178號

近接壹些地區請示,要求對企業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被解聘職工的壹次性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加以明確。經研究,現規定如下:

壹、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壹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壹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壹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壹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199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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