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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連市金州區友誼街道的戶口,請問我想落戶金州金石灘需要滿足什麽落戶條件? 請根據2013.新政策回答

戶籍準入條件

第十壹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且實際居住、按規定申領居住證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壹)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5年,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5年以上;

(二)在新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1年,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

(三)在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壹)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含境外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四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國家職業資格僅限於《大連市緊缺職業工種目錄》)或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

(二)與我市各類單位簽訂1年以上(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須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並參加社會保險(具有四級國家職業資格的須參加社會保險滿1年,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須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

(三)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四級國家職業資格年齡可以適當收緊,高端人才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新區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壹)具有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歷或四級國家職業資格;

(二)與新區各類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並參加社會保險;

(三)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我市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公務員(工作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壹)經市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錄用,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二)經我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入,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購買房屋條件之壹,且具有完全房屋產權資格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購房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自登記常住戶口之日起,所購房屋3年內不得交易、抵押):

(壹)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購買商品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70平方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50平方米;

(二)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購買存量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90平方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70平方米;

(三)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新市區、旅順口區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50平方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30平方米;

(四)個人在新區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

購買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同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方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六條 在旅順口區購買房屋落戶的人員(達到主城區落戶條件的除外),其常住戶口5年內不得遷入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投靠條件之壹,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無業人員,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壹)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主城區並結婚滿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市區並結婚滿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區;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壹方常住戶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現役軍人等情況被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戶口在我市;

(三)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子女,其投靠的監護人常住戶口在我市;

(四)身邊無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請1名無業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戶口在主城區、新市區,其登記常住戶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滿130周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周歲、單親母親滿60周歲;

(六)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戶口在新區,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滿130周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周歲、單親母親滿60周歲。

投靠配偶的,其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投靠條件之壹,且需要辦理工作調動的夫妻投靠人員,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地(引進人才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壹)投靠的配偶符合引進人才登記常住戶口條件;

(二)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主城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結婚滿2年;

(三)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市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結婚滿1年;

(四)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投資納稅條件之壹,且依法經營1年以上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壹)個人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並註冊資金120萬元以上、年納稅8萬元以上;

(二)個人在新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並註冊資金80萬元以上、年納稅5萬元以上。

第二十條 遷入我市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銷售中心、國內特大型企業的銷售或研發中心,國內外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所辦的分校(所),其在我市工作且在本單位工作3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第二十壹條 經批準在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二條 原系我市常住戶口的退學人員、退役運動員、刑滿釋放人員,可以在原戶籍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三條 按政策規定可以回原戶籍地落戶的我市生源畢業生或出國回歸人員,可以在原戶籍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四條 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關落戶規定的復轉退伍軍人、隨軍家屬、軍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 經市級以上組織部門批準調入我市的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六條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落戶的成建制遷入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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