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需要政府的關心和扶持
近兩年,蔬菜、水果、海鮮等各種各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如雨後春筍般在農村建立,“合作社”這個曾經耳熟能詳的詞再次回到人們的視野。不同於傳統的合作社,專業合作社是同類別的農戶自願聯合而組成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和市場主體身份,實現了小生產與大市場的對接,因此受到越來越多農民的歡迎。
截至今年6月底,廣東省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達到3029個。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新生事物,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遇到了不少困難。面對困難,政府應當如何扶持和引導其發展?記者進行了調查。
合作社需要特別關註
根據廣東省農業廳的委托,王權典教授帶領華南農業大學專家小組,對廣州、清遠、肇慶等廣東八地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情況進行了調研。調研發現,廣東農民專業合作社呈現出起步發展的良好勢頭,參加合作社的農戶比當地生產經營同類產品的農民人均純收入高出15%以上。但廣東各縣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很不平衡,仍有部分領導幹部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粵北某縣農業局壹名幹部告訴記者:“與縣領導談起農民專業合作社,領導認為合作社不成氣候,不願投入過多精力發展合作社,開農業會議時根本不提合作社,大家積極性不高,所以本地農民專業合作社還比較少。”
“領導幹部應該認識到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引領農民闖市場,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提升農業產業化水平的重要抓手,真正把該項工作與本地資源優勢結合起來。”王權典說。
“和國內其他壹些省份相比,廣東財政、稅收等方面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不夠。”王權典告訴記者,浙江、江蘇等發達省份每年都撥出五六千萬元以上專項資金,用於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遠高於我省好幾倍;西部相對落後的甘肅省每年也安排200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數額是我省的兩倍。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粵北某市有近600家農民專業合作社,而每年僅有10家合作社能夠得到市縣2萬元的資金扶持。廣東多數市縣都沒有安排專項配套扶持資金,完全依靠省財政有限的扶持資金,農民專業合作社受益面很小。
“另外,全省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遍反映,實際運作中的稅務月報手續過於繁瑣,未能合理照顧到農產品經營的季節性特點,且組織對外銷售的稅務發票購買不順,到壹定規模的銷售量也落實不了壹般納稅人資格,導致其發展運作都受到嚴重影響。”王權典說。
廣東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遍資金較少,實力較弱,影響力有限,但在鞏固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經營體制,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提高農民素質,增強農民參與、合作和民主意識,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的作用已經初步得到顯現,各級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得到政府的關心、引導和扶持,這樣才能走出小農經濟的圈子,走上現代農業的道路。”王權典說。
合作社發展遇資金瓶頸
在各地的調研中王權典發現,合作社運作資金主要來自發起創辦人以股金或會費形式繳納自籌資金,或者是收取壹定的技術指導費和服務費。這些資金壹般難以滿足合作社做大做強的需要。資金的缺乏成為農業合作社發展的瓶頸,使合作社無法進壹步擴大生產和加強信息與技術交流。
湛江廉江市良垌日升荔枝合作社明顯感覺到了這種制約。“合作社出產的荔枝銷路通暢,但有很多訂單我們不敢接。因為我們保鮮加工能力有限,目前合作社只有600多平方米的冷庫和6000多平方米的荔枝保鮮加工廠,遠遠不能滿足需求。建設新的加工廠,需要近百萬元的資金,我們貸不到款來擴展合作社規模。目前要求入社的農民很多,但限於能力,我們無法批準。”良垌日升荔枝合作社工作人員黃紹祥告訴記者。
“銀行貸款需要抵押,但農民專業合作社並沒有可以抵押的財產。農村的房子沒有房產證不可抵押。林權證可以用於抵押,但我們向金融部門提出用油茶林權證作抵押申請貸款時,他們說上級金融部門沒有文件,暫時還沒有這類貸款項目。”河源市東源縣牛欄崗農業油茶專業合作社社長陳可旺跑了多家銀行,但壹分錢也沒有貸到。
記者采訪中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壹般規模較小,資信能力相當有限,銀行不願意冒風險,由此導致盡管法律明確了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貸扶持政策,但現實中的執行仍然障礙重重。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初創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政府要與金融機構壹起研究建立適於合作社發展的會計制度以及金融創新服務模式,以小額貸款為主要內容的融資及擔保制度,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要適當放寬擔保抵押條件和抵押方式。”王權典說。
“隨著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農村工商企業、供銷社和其他各種涉農部門在市場競爭中也產生了對於合作組織的制度需求,在合作組織發展的初始階段,積極鼓勵這些民間主體牽頭領辦合作組織,與農民***同分攤創新成本,有助於打破目前由於成本約束而造成的僵滯局面。”廣州仲愷農業技術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史金善教授認為。
實際上,為破解合作社融資難,廣東各地進行著多種探索。清遠市利用供銷系統力量,大力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實現助農增收超億元。提出聯保思路後,廉江那毛角村三家專業合作社在當地農業銀行取得150萬元貸款權限,為合作社成員的生產發展提供了資金。
“從長遠來看,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必須建立農民自己的金融合作組織,在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農民信用合作社不僅解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貸款問題,而且成了合作社的重要利潤渠道。”史金善說。
政策法規亟待細化
“它害死我了。”粵西某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社長老馬拿出壹本巴掌大小的紅本子說。這是該縣工商局頒發的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只有普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三分之壹大小。“就因為免收工本費,妳看工商局給發的,這叫什麽執照?”
前不久,老馬找到壹家深圳船務公司辦理出口運輸業務,當他把合作社營業執照傳真過去後,對方說:“本子太小,而且怎麽連公章都沒有,合作社是什麽,妳們是生產隊嗎?”
記者采訪中發現,該合作社的遭遇具有壹定代表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頒布,雖然賦予了合作社以市場主體地位,而在實踐中,相關部門的不理解,相關法律政策的不完善及優惠政策落實的滯後性,讓合作社的發展舉步維艱。
例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政府對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但其中並沒有規定安排多少資金以及開展培訓的具體形式等,因此在實施過程中會遇到很大變數,地方政府少投資甚至不投資的現象難以避免,法律的原則規定任由基層部門作出隨意解釋,使合作社的起步和發展屢受掣肘。
“關鍵在於通過地方立法規範並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相關的政策落實工作,進壹步優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政策法律環境。”王權典說。
作為調研成果,華南農業大學專家小組向廣東省政府遞交了《廣東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建議稿)》。建議稿將政府責任區分為若幹層次,依次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不同職責事項;農業行政部門的主管責任,突出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指導、扶持和服務之職能範圍,並列舉財政、工商、稅務等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各自職責協調提供指導、扶持和服務的要求;強調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建發展,為其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服務便利與合作條件,從而有助於理順農民專業合作社同農村基層組織的關系。(本刊記者 崔華超 實習生 周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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