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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稅務管理員的利與弊

在實踐中,消費稅的征管存在壹些問題。畢竟社會是不斷變化發展的,很多消費品都在變化。法律條文是死的,可能會導致滯後。

壹、消費稅的含義消費稅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應稅消費品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對在我國境內從事應稅消費品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銷售量或數量征收的壹種稅,目的是調整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消費稅也是流轉稅的壹種,與其他流轉稅壹樣具有調節經濟、組織收入的功能。

(1)稅收範圍不明確隨著時代和技術的不斷發展,法律滯後是由來已久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符合征稅範圍的產品變成了普通產品,出現了符合征收消費稅目的的新型消費品,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2)稅率結構不合理:我國現行的消費稅制度自建立以來已經進行了多次調整,對高耗能、高汙染產品的稅率進行了壹定程度的上調。但部分征稅對象的稅率結構缺乏壹定的合理性,與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方向不符。

(3)計稅價值模式不合理。我國消費稅的計稅價值模式是價內稅模式,即消費稅的稅額作為價格構成的壹部分計入價格。與價外稅相比,價內稅是壹種非常隱蔽的稅收征收形式,因為這種征稅方式是將所有的稅額加到征稅對象價格上,並不標明所包含的稅種。這種稅收方式最大的優點是征收簡單,對積極提高稅務部門的工作效率有很大的幫助,但缺點是非常隱蔽,透明度低。(四)稅收優惠太少,難以發揮稅收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作用。從稅收的宏觀經濟效益可以知道,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意義,必須將稅收征收與稅收優惠結合起來。

法律依據:

催收監管不利,催收環節有瑕疵。由於消費稅的征收環節在生產環節,壹些企業想方設法轉移生產環節的價值,以逃避消費稅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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