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此段|返回頂部關於實施《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相關政策法規的通知(2006年7月24日)
為推進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使各類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平等承擔社會責任,關心幫助殘疾人,市政府近日出臺《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鄭經發〔2006〕18號)。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令第1994號)的規定,即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按不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照實際差額和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收,經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後,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現為貫徹落實《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就2006年用人單位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各用人單位應於2006年8月8日至2006年10月20日,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申報表》(可在北京市殘聯、市地稅局網站下載或向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地方稅務機關索取)和本單位2005年度職工總數證明,到註冊地的區(縣)安排殘疾人就業。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京西站地區的單位向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申報。
二、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申報時還應持有以下材料。
1.北京市殘疾人登記表(同上);
2.殘疾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4.殘疾職工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機關事業單位持同級人事部門證明);
5.2005年6月和6月65438+2月的殘疾職工原工資表;
6.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原件(北京市社會保險基數申報表)。
三、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或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4.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17008元(2004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的標準核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由地稅部門征收。殘疾人就業不足1的,按實際差額計算。
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7008(元)×(本單位職工總數×1.7%-殘疾職工人數)
五、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時間和方式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在9月1至9月11.30期間,從以下三種方式中選擇壹種繳納方式:
1.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打印壹般繳款書後,到銀行繳款;
2 .到地稅服務大廳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空白《通用繳款書》,按照核定的金額填寫銀行繳款書;
3.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可通過市地稅局網絡打印《壹般繳款書》,在銀行繳納。
六、其他1。對逾期未按比例申報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單位,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其應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數量核定其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
2.對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除追繳應繳金額外,每天加收5‰的滯納金。
感謝全社會對殘疾人事業的理解和支持!
這是給妳的信息。
北京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府發[2006]1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府發〔2006〕1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市直各事業單位:
現將《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06年6月21日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進壹步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北京市殘疾人按比例就業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65438+本單位職工總數0.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1個盲人就業的,按2個殘疾人計算。
第三條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照實際差額和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度具體征收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公布。
第四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收,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五條用人單位每年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和職工總數統計證明等材料,向登記的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告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核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
第六條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審核情況,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匯總後報市地方稅務局。
第七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有關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八條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當按照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繳納數額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對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並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第九條市地稅局應當將各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情況及時反饋給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條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監督檢查,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壹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對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應當建立數據通報和會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實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6日+0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
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殘聯發〔2006〕25號)
各區(縣)政府殘聯、區(縣)發改委、地稅局、國稅局、財政局、統計局、審計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殘聯:
為做好地方稅務機關對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審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工作,根據《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我們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1。北京市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情況表
2.北京市殘疾人登記表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
北京地方稅務局北京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統計局
北京市審計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殘聯
2006年7月17日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做好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第1994號令)、《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京法正〔2006〕10號)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65438+本單位職工總數0.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三條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照實際差額和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60%的標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安排盲人就業1人,按安排殘疾人就業2人計算。
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 60 %×(本單位職工總數×1.7%-殘疾職工人數)。
第四條成立不滿1年的單位按月統計,不滿1月的不統計。殘疾人就業不滿1年的,按照實際就業時間計算,不滿1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
第五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收,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六條每年3月底前,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以通告形式發布當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標準。
第七條各用人單位應於每年4月至6月向登記的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比例申報殘疾人就業情況(如有調整,按當年通知規定的時間執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北京西站單位向北京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八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審核、征收程序。
(壹)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通告》;地方稅務機關通過263免費郵箱向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發出通知;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通過街道(鄉鎮)殘疾人聯合會向用人單位送達通知書。
(二)用人單位每年4月至6月,持填好並加蓋公章的《北京市殘疾人就業情況表》(樣式附後,可從北京市殘聯網站下載或向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地方稅務機關索取)向註冊地的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情況。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還應持有《北京市殘疾職工登記表》(樣式附後,領取方式同上)、殘疾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上壹年度6月份和65438+2月份殘疾職工工資表、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為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
(三)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向被審核的用人單位出具《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確認書》。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不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並報送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四)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憑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考核確認單,於每年8月至9月到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手續。
(五)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告知其通過街道(鄉鎮)殘疾人聯合會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規定;對被告知後仍未申報的,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從業人員總數計算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核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 並告知其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下發的《關於實施〈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和《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履行義務。
(六)征收期結束後,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地稅部門的繳費反饋進行催繳,地稅部門協助催繳。
(七)對經審核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除追繳應繳金額外,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8)因各種原因多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可按照《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退還審批辦法》的規定辦理退還手續。
第九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方式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按《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確認書》核定的金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銀行繳納。您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壹辦理支付手續:
(1)用人單位可到地稅服務大廳(征收大廳)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市地稅局統壹印制的空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通用繳款書”,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金額自行填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通用繳款書,憑繳款書到銀行繳納;也可以直接到當地稅務機關打印通用繳款書,憑繳款書到銀行繳納。
(二)對於網上申報的納稅人,應充分利用當地稅務機關網上申報的優勢。除了在網上提醒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外,還應由繳費單位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金額在網上打印“通用繳款書”,然後憑繳款書到銀行繳納。
納稅人通過財稅銀行橫向聯網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10條信息交流
(壹)每年3月31日前,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各用人單位登記情況,將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傳送至各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二)每年7月5日前,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經批準的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情況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3)每年7月15前,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匯總審核結果報市地稅局,主管地稅機關於8-9月匯總。
第十壹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儲存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市、區(縣)兩級國庫按照4: 6的比例征收。
經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的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西站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十二條檔案管理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發相關材料的檔案進行管理。
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將保留的用人單位情況、殘疾職工情況等審核資料歸檔,並於年度終了時報送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存檔。
第十三條監督和管理
(壹)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市、區(縣)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三)市財政局、統計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稅局、地稅局、人事局、民政局等部門和市殘聯應建立數據通報和會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實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發證單位根據部門職能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2006]317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分局、辦事處、直屬單位:
為做好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妳們,並提出以下要求,請壹並遵照執行。
壹.組織結構
市殘金征收局暫由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管理,各局暫由稅務管理部門領導組織實施。
第二,收集系統
市局將開發統壹的殘保金收繳信息管理系統,包括數據交換系統軟件、收繳系統軟件和查詢統計系統軟件。
三、工作要求
為做好2006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市局制定了《2006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實施方案》、《2006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目標責任制》和《2006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宣傳計劃》,壹並下發,並要求各單位緊密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和措施,確保征繳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完成。
2008年7月7日。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
為規範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令第1994號)、《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京法正〔2006〕18號)和《北京市,
首先,收集的範圍和對象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及其他用人單位,按65438+本單位職工總數0.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二,收集標準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有1名殘疾人就業,應當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壹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排列比小於1的,按實際差額比計算。安排盲人就業1人,按安排殘疾人就業2人計算。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年末本單位職工總數×1.7%-在職殘疾職工人數)×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
征收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確定並公布。
第三,收集時間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發放。2006年的征收期為9月1至6月11.30,此後每年的征收期為8月1至9月30日。
第四,收集過程
(1)每年4月(2006年7、8月),市地稅局通過263免費郵件、網上公告等方式向各類用人單位發出通知。
(二)市殘聯於2006年7月15日前(2006年8月底)通過數據交換系統將各單位核定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確認書》電子數據(計算機代碼、繳費截止日期、應繳金額、職工總數,其中:殘疾人數)報送市地稅局,市地稅局於7月底(2006年8月底)報送市地稅局。
(三)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根據《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確認書》核定的數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銀行繳納。您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壹辦理支付手續:
1.用人單位可在當地辦稅服務廳(征收廳)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殘保金空白《通用繳款書》,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金額自行填寫殘保金繳款書,憑繳款書到銀行繳費;也可以直接領取當地稅務機關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印制的《通用繳款書》,憑繳款書到銀行繳納。
2.對於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充分利用地稅局網上申報的優勢。除了提醒他們網上繳納殘保金,還可以由繳費單位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金額,在網上打印出殘保金“通用繳款書”,然後憑繳款書到銀行繳納。此外,納稅人通過財稅銀行橫向聯網繳納剩余保險金的具體安排將另行部署。
(4)征收期間,市地稅局每日通過數據交換系統向市殘聯反饋殘保金繳納電子數據,實現市殘聯代征數據的享受。
(5)市殘聯於每年10月20日10(2006年12+00)前通過數據交換系統向市地稅局提供催款單位名單電子數據,各區縣局、分局協助殘聯做好催款工作。
(六)征收期結束後,市地稅局通過數據交換系統向市殘聯反饋滯納金繳納單位和延期繳納單位繳納保障金的電子數據。
(七)市殘聯於6月30日前(2006年2月20日前)通過數據交換系統向市地稅局提供核定的多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單位名單及退費金額的電子數據,各區縣局、分局做好退費工作。
各區縣殘聯每年65438+2月10(2006年65438+2月20日)前將《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退還審批表》壹式兩份報送各區縣地稅局、分局,各區縣局、分局會計部門據此填寫稅收收入退還書。因各種原因未提取費用的,各區縣地稅部門將《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退還申請審批表》退回區縣殘聯。
五、票據的使用和保管。
(壹)繳費人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統壹使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制的《通用繳款書》。
(二)“壹般繳款書”中的預算科目,每年應按照財政部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2006年預算科目代碼為“870400”,名稱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40%作為市財政收入征收,60%作為區縣財政收入征收。
六、檔案管理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應當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相關材料實行檔案管理。
七、征集措施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八、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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