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原值的確定:(1)根據納稅人固定資產賬面記錄的金額確定;(2)未記入固定資產賬戶,但房屋累計成本已達到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的財產,應按累計成本確定;(三)無原值和財務制度的自有房產,由當地稅務機關參照房產管理部門同期建造的同類房屋成本核定;(4)所購房屋按購房款確定。
與房屋密不可分的水、暖、氣、電等設備,應計入房屋原值。第六條房地產出租,以租金收入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出租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負責支付。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每半年繳納壹次。上半年在3月征收,下半年在9月征收,每次征收期為1個月。第八條房產稅由房地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同壹納稅人的財產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當地稅務機關征收。
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房產稅,稅務機關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員會代征房產稅,並提供代征手續費。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購買或者竣工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稅款應從購買或完成的次月開始繳納。並相應建立不動產登記簿,註明位置、用途、結構、房數、面積、不動產原值和竣工或購買日期,以備核查。第十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辦理。第十壹條本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實施辦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