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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間資金拆借的涉稅問題

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問題在民營企業中比較普遍,資金拆借會涉及稅務問題,所以審計實務中每年都有很多財務人員為此而忙碌。資金拆借涉及的具體稅務情況我不太了解。我在這裏整理壹下資金借貸的涉稅信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有哪些涉稅問題?

壹.增值稅待遇

1.非金融關聯企業間資金借貸產生的使用價值。

(1)企業集團從銀行借入資金,然後轉交給其關聯企業使用,再由集團公司統壹歸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壹條第十九項規定,在統借統還業務中,對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內核心企業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按照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免征增值稅。統壹借款人向資金使用人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通過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獲得資金後,將借入資金分配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償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者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向國外發行債券獲得資金後,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其下屬單位簽訂統壹借款合同並撥付資金,向企業集團或其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後劃轉給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壹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企業將自有資金借給關聯企業使用。

企業將自有資金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在實踐中,他們可以分為兩類:有償和無償。有償使用時,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自有資金借給關聯企業使用並收取利息,視同企業貸款業務,收取的利息按6%征收增值稅。

企業將自有資金無償提供給關聯企業。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的服務,應當視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公眾為服務對象的除外。因此,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應按上述規定繳納增值稅。

同時,財稅[2065 438+06]36號文件附件1中關於出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註釋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給他人取得利息收入的經營活動。各種占用和借入資金的收入,包括利息(含保本收入、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金融商品持有期間,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利息收入、融資售後租回、票據貼現、拆借等業務的利息及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業務征收增值稅。

(三)企業向個人股東借入資金的利息管理。

企業向個人股東借入資金也可分為有償和無償。有償使用的,同上(2),視同企業貸款業務,收取的利息應按6%繳納增值稅。對於無償使用,出借人不包括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中的“個人”,因此,企業向個人股東無償借用資金無需繳納增值稅。

(四)視同銷售服務(資金使用)價格管理。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無合理商業目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未發生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壹期銷售的類似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銷售的類似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

(3)按組成計稅價格。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成分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

關聯企業之間因提供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而產生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是壹種購銷行為。如果是在購銷合同的正常信用期間,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占用不屬於增值稅征收範圍,不屬於無償提供的資金使用,只是購銷合同生效的壹個條件。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占用超過正常合同規定的信用期限,且無其他不可抗力(如債務人破產導致財務困難)的,應屬於“提供資金使用”的範疇,需要按照“無償提供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所得稅處理

1.非金融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包括借入資金和自有資金)產生的資金使用價值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非金融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產生的資金利息屬於稅前扣除的情形。但超過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

有些關聯企業貸款是無息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只要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整體稅收收入減少,原則上不進行轉讓定價調查和調整。因此,在我國實際稅負相同的地區,關聯方之間的無息交易可以不進行調整,但對於實際稅負不同的關聯方(如西部開發地區或壹方嚴重虧損),則需要按照公平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2.企業在所得稅前向個人股東借款的利息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2009〕777號),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真實、合法、有效,且不存在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借款合同的,可以扣除稅前支付的利息。

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因此,非金融企業向個人股東借款產生的高於金融貸款利率的利息,不得扣除。

3.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

如果是在購銷合同的正常信用期內,關聯企業之間的占用利益不需要結算,但如果超過購銷的正常信用期,則有兩種情況:

(1)關聯企業之間實際稅負相同或相近。根據國稅發[2009]2號文第三十條規定,只要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整體稅收收入減少,原則上不進行轉讓定價調查和調整。

(2)關聯企業實際稅負不同,超過購銷正常信用期的部分需要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利率進行結算和調整。

4.資本弱化管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21)第壹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以下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超過部分不得在當年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關聯方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為:

(壹)金融企業,5:1;

(二)其他企業,2: 1。

同時,第二條規定,企業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企業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

5.增值稅計稅價格和企業所得稅計稅價格的不同方向。

財稅[2065 438+06]36號文件的相關規定,主要是對納稅人應稅價值低、非獨立交易導致的少繳增值稅進行限制。財稅[2008]121號文件的規定,除境外關聯交易外,主要是限制全國各地納稅人因實際稅負不同而多收取利息,導致企業所得稅少收,從而減少國庫稅收收入。為解決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不同限制的制約,關聯企業間資金往來收取的利息必須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降低企業的稅收風險。

總結壹下,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問題主要涉及兩個稅種,壹個是增值稅,壹個是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涉及非金融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產生的使用價值和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產生的應收應付賬款。以上資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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