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錯誤?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糾正提出了嚴格的要求,但行政處罰法沒有具體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此也沒有具體要求。從執法實踐來看,應考慮以下六個方面:
I .數字、筆跡、日期等錯誤。
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有編號、字跡、日期、印章等錯誤的,應當在局機關公文中作出必要說明,重新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無需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第二,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有問題。
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有錯誤的,應當在局機關公文中作出必要說明,向行政相對人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並重新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因處罰種類或者幅度發生變化,需要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
第三,法律適用錯誤
發現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如有上述情形,應以局機關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向行政相對人收回行政處罰決定。然後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4.事實錯誤
發現行政處罰決定中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確鑿的,以局機關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向行政相對人撤回行政處罰決定。然後重新調查核實違法事實,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按照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作出新的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因為在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我們執法部門可以重新調查取證,重新作出決定,這也符合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機關主動糾錯的精神。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我們的執法部門是不允許自行收集證據的,即使收集了也是無效的,但是主動糾錯是符合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和要求的。
五、程序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程序存在錯誤,如在檢驗報告送達後15日之前或者責令整改期滿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對檢驗報告或者責令整改期滿前的處罰提出異議,導致本案處罰程序存在嚴重缺陷,此時, 行政處罰決定應由局機關公文撤銷,並向行政相對人收回,再按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處理。
不及物動詞管轄權錯誤
因無管轄權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有錯誤的,以該局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向行政相對人收回行政處罰決定。然後根據案件移送的規定,將案件材料移送主管部門進行處理。雖然我們無權處理這種違法行為,但不代表其他有權處理的部門不能處理。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