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五條禁令
1、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2、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3、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4、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5、嚴禁參與賭博,違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民警違反上述禁令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紀律處分。民警違反規定使用槍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槍犯罪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撤職;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上壹級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引咎辭職或者予以撤職。
對違反上述禁令的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壹經發現,從嚴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二、六個嚴禁
1、嚴禁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的領導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轄的地區從事消防工程施工,檢測,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等經營性活動;
2、嚴禁以任何形式參與或幹預消防工程的招標評標活動;
3、嚴禁指定或變相指定建築工程的消防施工企業,消防產品銷售單位和品牌;
4、嚴禁利用消防監督執法職權亂收費,亂罰款或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拉贊助以及強行征訂消防雜誌,征集廣告;
5、嚴禁利用消防監督執法職權吃、拿、卡、要;
6、嚴禁違反規定幹預消防監督執法工作。
對違反上述“六個嚴禁”的人員,視情節輕重,按現行幹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記過、記大過、撤職或降職等黨紀和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八條禁令
1、嚴禁工作期間脫崗離崗;
2、嚴禁接受罪犯、勞教人員及其家屬的吃請或物品;
3、嚴禁毆打、體罰、虐待罪犯勞教人員;
4、嚴禁違反規定使用槍支和戒具;
5、嚴禁工作期間或著裝到公***場所飲酒以及酒後駕駛機動車輛;
6、嚴禁為罪犯、勞教人員提供通訊工具;
7、嚴禁接受異性陪侍或到營業性場所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娛樂活動;
8、嚴禁參加賭博活動。
四、十條禁令
1、嚴禁違反法定程序,時限開展消防監督檢查,辦理消防行政案件,受理有關場所使用,開業或者舉辦活動前的消防安全檢查,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2、嚴禁在火災事故認定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或工作失職,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3、嚴禁故意拖延,刁難,推諉應當受理和服務的消防監督行為,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4、嚴禁違法實施消防處罰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處罰,違反規定收繳罰款,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5、嚴禁在建築工程消防審核、施工檢查、竣工驗收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6、嚴禁指定任何工程施工,消防產品銷售及消防設施檢測、維修單位,違者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7、嚴禁向上級提供虛假工作情況和基礎數據,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8、嚴禁丟失、損毀各種檔案,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9、嚴禁直系親屬(主要包括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的父母、兄弟、姐妹)涉足消防工程和消防產品經營活動,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10、嚴禁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單位或個人財物、接受饋贈、報銷票據,違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退出現役。
消防警官違反上述規定,不僅對本人作出處理,同時追究直接領導、主要領導的責任,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造成重大影響的,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撤職處分,同時追究上壹級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的責任。
對違反上述禁令的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壹經發現,從嚴給予有關領導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壹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