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符合安全標準的固定室內場地和必備的應急設施;
(二)不影響市容,不影響學生的學習,不影響職工的工作,不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距中小學校門200米以外;
(四)室內光線充足,空氣流通,環境整潔;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相應的管理人員。第六條 申辦營業性普通電子遊戲活動,應向所在地的區文化局提交書面申請,由區文化局審批、發證、管理。
申辦營業性有獎電子遊戲活動,應向市文化局提交書面申請。依照規章需報省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經市文化局審查後報省,待審批後,由市管理。
營業性有獎電子遊戲活動,只允許涉外星級賓館、飯店開辦,並只對住店賓客開放。第七條 申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壹)營業地段和場地設置平面圖;
(二)電子遊戲機的機種型號和磁卡資料;
(三)上級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文件;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書(含本條所列材料)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復。第八條 申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的單位、個人,憑《文化經營許可證》向同級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娛樂場所治安驗訖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並向物價、稅務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方可營業。第九條 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必須做到:
(壹)持證亮照,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營業;
(二)制定管理制度,公開遊戲規則,專人維持秩序;
(三)講究文明禮貌,服務熱情周到,保持清潔衛生;
(四)設置明顯標誌,不向未成年人開放;
(五)不使用具有反動、淫穢、色情、恐怖等內容的集成板和帶有賭博、色情內容的廣告、招牌及宣傳品;
(六)按時繳納國家稅費;
(七)冬季營業不超過夜間12點,夏季營業不超過淩晨1點;節日需延長營業時間的,須經市文化、公安部門批準;
(八)不設置老虎機、角子機、蘋果拼盤機以及與之相類似的電子遊戲機進行經營;
(九)營業性有獎電子遊戲活動,經營場地不設在街面、底層或地下室;
(十)營業性有獎電子遊戲活動,遊戲終止時獎品金額不超過100元人民幣,不兌換現金。第十條 嚴禁利用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違此,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處理。第十壹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予以處罰:
(壹)不辦理證照或證照不齊全經營的;
(二)擅自擴大經營範圍,變更經營場地的;
(三)租讓、轉借經營證照的;
(四)弄虛作假,搞掛靠或分支經營的;
(五)超時經營的;
(六)向未成年人開放的;
(七)獎品金額超過100元人民幣的;
(八)用現金付獎或以獎品兌換現金的;
(九)阻礙、幹擾公務人員履行檢查職責的;
(十)違反本規定的其它行為情節嚴重的。第十二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收入或非法物品、罰款、停業整頓、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等處罰,涉及公安、工商、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各項處罰可以單處,情節嚴重也可並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 營業性普通電子遊戲活動違反本規定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營業性有獎電子遊戲活動違反本規定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壹條(六)、(七)、(八)項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