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凡中華人民***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壹者,可申請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
1.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或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3.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獲非經濟、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4.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壹年。
5.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對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者,可報名參加註冊稅務師全部科目的考試。
7.對於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壹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壹年,可報名參加註冊稅務師全部科目的考試。
(二) 對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雖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工作,但不符合免試條件者,可報名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全部科目的考試。
(三)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均可免試《稅法(壹)》、《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1.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並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三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兩年。
(四) 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在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壹個科目,只參加其余4個科目的考試。
(五)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可以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在報名時應向當地考試報名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臺灣居民須提交來往大陸通行證)。凡報名條件中有專業學歷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規定的,在報名時,還應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遇有港澳居民報名時,同時必須采集國籍地區信息,單獨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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