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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退伍軍人,安置的工作不想去,自己找了個單位。還需要民政局給介紹信什麽的嗎

不用。自主就業。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十三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八條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壹次性退役金,壹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壹次性退役金和壹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壹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擴展資料:

自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安置條例》出臺後,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壹次性退役金,標準為每服役壹年發放4500元,並規定對服役期間立功受獎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按照三等功增發5%、二等功增發10%、壹等功或軍區及以上榮譽稱號增發15%。

另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按規定回地方安置部門辦理完報到手續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軍路君了解到,全國除臺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外,31個省份、直轄市、自治區均有出臺關於發放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壹次性經濟補助金的規定,對退役金發放標準由省級統壹劃定基礎標準,各下轄的市縣區不得低於“最低標準”,但可以根據實際酌情增發。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壹次性經濟補助金,和當地人均消費水平有關,故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補助標準差異比較大。不過值得壹提的是,從近些年全國各地發放的標準來看,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壹次性經濟補助金逐年呈上升趨勢,壹些發達地區補助標準增漲幅度要高壹些。

從軍路微信統計的數據顯示,北京服役兩年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考去年發放的2016年標準為7.3萬元,2018年最新參考的自主就業經濟補助為8.06萬元;天津市去年的補助標準為4.5萬元,今年對服役滿兩年的義務兵補助標準為5萬元;

另外廣東省、江蘇省、福建省、浙江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內蒙古自治區等,依據當地城鎮居民(或職工等)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數計算,在補助標準上均有上調!

當然,也有的地方補助標準參考部隊壹次性退役金標準計算,計發兌現的補助金額清晰明了。譬如安徽省、山西省、江西省、山東省等,均按照每服役壹年給予不低於4500元的自主就業壹次性經濟補助。

對於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壹次性經濟補助金的兌現時間,綜合全國各的情況看,通常為退役安置報到後的壹年內發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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