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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重慶人。我收到了當地的稅務通知來申報工會基金。妳什麽意思?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慶市總工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工會經費征收辦法(修訂)》的通知(渝地稅發〔2010〕235號)

第二條規定,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建立工會組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和各類經濟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繳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工會經費(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繳納籌備經費)。

第五條規定,根據第四條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收取的工會經費,是指從工會開始建立的次月起,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向上級工會撥交的工會經費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全額繳納的籌備經費。

第六條規定,工會經費或者預備費的計費基數為當年全部職工工資總額。

第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地方稅務機關從工會組織成立後的次月起,按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征收,本年度內成立工會組織的,上級工會按基層工會規定的經費留成比例返還給新成立的工會組織;跨年度建立工會組織的,上壹年度繳納的工會籌備經費不予退還。

第十壹條繳納人拖延或者不按比例繳納工會經費或者工會預備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和工會責令其繳納,並根據工商聯192號文件第壹條第三款的規定, 從拖欠之日起(按工商聯字第1992號)按未繳納金額的5‰計收滯納金,責令期限屆滿後,工會仍拒不繳納工會經費或者籌備經費及滯納金的,工會依法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繳費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規定,偽造、變造、故意銷毀有關帳冊資料或者不設置帳冊,致使工會經費或者預備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追回按規定應當繳納的欠款和滯納金外,還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和刑事處罰。

具體條款詳見重慶地稅發[2065 438+00]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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