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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重慶市高速公路占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高等級公路、鐵路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規定的通知

渝府發〔2000〕84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重慶市高等級公路、鐵路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規定》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二000年九月十壹日

重慶市高等級公路、鐵路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規定

壹、高等級公路、鐵路是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高等級公路、鐵路建設是社會的公益事業。為確保高等級公路、鐵路建設用地,加快我市高等級公路、鐵路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結合我市建設用地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劃撥國有土地用於高等級公路、鐵路建設的土地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青苗及附作物補償等適用本規定。

三、高等級公路、鐵路建設征用土地工作是政府行為,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四、集體土地征用後,所剩耕地面積(確權發證數)人均糧地0.5畝以上或菜地0.4畝以上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業人口不轉為非農業人口,只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支付標準按《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低限執行。菜地及糧食制種地和專用魚池補償標準同於壹般耕地。如被占地人員要求轉為非農業人口,只辦“農轉非”戶口,不享受征地農轉非人員按規定享受的人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五、集體土地被征用後,所剩耕地面積(確權發證數)人均糧地不足0.5畝或菜地不足0.4畝的,應將被征地人員轉為非農業人口並相應享受征地農轉非人員按規定享受的人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下稱農轉非)。其計算標準為: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人均耕地數量等於確權發證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下同)等於應農轉非數量。

征用非耕地,只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其標準為按耕地土地補償費的1/3支付。

青苗費、構築物、房屋補償費標準按照《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下同)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六、征占用國有森林地由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及林地管理的規定完善劃撥報批手續,並向林業部門按下列標準繳納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植被恢復費、林木及附著物、苗圃補償費:

(壹)森林植被恢復費不分地區類別按每平方米2元繳納;

(二)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並補償為每畝6000元;

(三)林木及附著物補償不分類別合並補償為每畝3000元,苗圃地補償為每畝10000元。

七、征占用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及其他國有土地依法劃撥使用。

占用已建成的公路、鐵路和拆除市政基礎設施,按原標準、原功能、原規模恢復。

八、拆遷農村村民住房采取自建住房、統建優惠購房、貨幣安置住房等方式予以安置。

(壹)外環高速公路(上橋至童家子、童家院子至界石、界石至上橋)及其圈內的農村住房拆遷安置按照《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實行統建優惠購房和貨幣安置住房。

(二)外環高速公路圈外的農村住房拆遷安置實行自建住房方式進行安置,按《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內的農村住房拆遷安置,可以實行統建優惠購房和貨幣安置住房。

九、搬家補助費和搬遷過渡費按照《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辦理。實行統建優惠購房的,安置過渡期不超過12個月,超過12個月未安置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承擔過渡費。貨幣安置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按照《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辦理。

十、拆遷農業社(村)集體土地上的其他房屋補償按照《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被拆除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或處理,不予補償。

十壹、拆遷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城市房屋,機關、學校、部隊和企事業單位的建構築物,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確需遷建安置用地的單位,由當地人民政府納入工程建設用地統籌安置。

十二、拆遷供電、供氣、供水、通信及其他管線設施,由當地人民政府與產權單位確定拆遷方案,補償其拆遷的人工材料費,拆遷工程免交各種行政性和政策性收費。

十三、征占水利工程由建設方結合工程按照原功能予以恢復,對不能恢復的按照《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征地農轉非人員住房未拆遷的,按其宅基地面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壹次性支付征地農轉非人員占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標準為沙坪壩區、北碚區、九龍坡區、江北區、南岸區、渝北區、巴南區、大渡口區每畝2100元,其他區縣(自治縣、市)每畝1100元。

十五、征地管理費按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總和的1%計算。區縣(自治縣、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及施工協調工作經費按征地拆遷核定投資總額的3%計算。

十六、高等級公路、鐵路建設征地免繳新菜地建設基金、耕地占用稅。社會發展統籌金、耕地補充及所需費用由被征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自行解決。

被拆遷單位的還建工程和拆遷安置房工程按照經濟適用房規定辦理。

高等級公路、鐵路在征地拆遷及施工建設期間,各級公安、稅務、工商、審計、規劃、國土、監察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十七、本規定是我市高等級公路、鐵路建設征地補償安置的專項政策,非高等級公路征地補償安置不適用本規定。

十八、本規定具體適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十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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