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直接申請正式設立)
業務名稱:實施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直接申請正式設立)
業務類別:行政許可
服務對象: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個人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民辦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學校設置標準》
受理條件與標準:
壹、設置民辦培訓學校的校長條件
1、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2、具有五年教育教學或相關管理工作經驗;
3、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4、年齡在70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正常工作。
二、設置民辦培訓學校應組建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壹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壹人。
三、設置民辦培訓學校須配備專、兼職教師隊伍。
聘任的教師要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教師法》和有關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教師的人員配備應與辦學內容、學校規模相適應,應有專、兼職管理人員。其中財務人民應具有會計崗位資格證書。
四、設置民辦培訓學校的場地要求。
設置民辦培訓學校須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的、符合安全規範的校舍和辦公用房,面積壹般不少於300M2。租借校舍和辦公用房的,須簽定有效合同,租借期不少於二年。
必須配備與辦學內容相適應的教教學儀器設備、教材、圖書資料和必要的辦公設備。
在辦學許可有效期內,舉辦者必須保證學校的辦學條件。
五、設置民辦培訓學校須制定學校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
應有與辦學內容、教學特色相適應的教學目標、教學計劃和教材。
六、設置民辦培訓學校的經費要求
設置民辦培訓學校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正常教學等各項工作所需的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設置民辦培訓學校的啟動資金不少於30萬。
辦理時限:受理之日起三個月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壹、申請材料
1、申辦報告;
2、培訓學校章程;
3、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名單;
4、決策機構擬聘校長決議及聘任合同;
二、證明材料
5、社會組織的法人證書、執照原件和復印件壹份;
6、個人舉辦者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壹份;
7、校長資格證明(身份證、學歷、職稱)原件和復印件壹份,校長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或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材料;
8、教師花名冊及資格證明(教師證、學歷、職稱)原件和復印件壹份;
9、財會人員身份證和資格證明(會計證)原件和復印件壹份;
10、辦學場地證明(房產證明、租賃協議)、房屋安全鑒定書、消防安全鑒定書原件和復印件壹份;
11、資產、資金證明(驗資報告、評估報告);
12、聯合出資辦學協議書(須經公證)原件和復印件壹份;
13、由舉辦者填寫的《審批備案登記表》壹式三份;
業務辦理涉及的相關單位:無
與上級單位業務關系:無
辦理結果處理:批準的,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書》和《辦學許可證書》;不予批準的,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業務流程描述:
(1)申請
舉辦者向北京市宣武區教育委員會全程代理受理室提出申請。
(2)受理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民辦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學校設置標準》、《宣武區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若幹規定(試行)》規定,受理舉辦者的辦學申請。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3)審核
1、申請材料齊全、真實、規範、有效;
2、舉辦者資質;
3、學校章程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章程規定的主要事項有:
①學校名稱、地址;
②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③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④學校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⑤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⑦學校變更或終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學校決策機構:
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壹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壹人。
5、校長資質;
6、辦學場所證明;
7、教師及財務人員資質;
8、資產、資金證明。
(4)復審
對審核意見進行復審,並提出是否同意批準的意見。
(5)審定
對復審意見進行審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6)告知
在規定時間內,告知申請人審批結果,制作有關文書,通知申辦人領取,並通過計算機網絡等形式公示辦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