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壹家農資經銷店,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如果要售賣農藥,需要辦理農藥銷售許可證等相關許可證。
根據《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壹)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四)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五)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六)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七)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擴展資料: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住所、營業場所、倉儲場所、經營範圍、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事項。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註明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等事項。
農藥經營許可證編號規則為:農藥經許+省份簡稱+發證機關代碼+經營範圍代碼+順序號(四位數)。經營範圍按照農藥、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分別標註。農藥經營許可證式樣由農業部統壹制定。
百度百科——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