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政策,稅控機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也可以抵扣營業稅;如果當月不能完成扣款,可以繼續扣款。
(但扣除是以發票稅額為準,壹般是17%,不可能是75%。)
隨附的稅收法規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稅控收款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快實施稅控收款機,減輕納稅人購買和使用稅控收款機的負擔,現就納稅人購買和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1.允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買稅控收款機支付的增值稅金額(以購買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金額為準)在企業當期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是購買稅控收款機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以使用購買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抵扣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或營業稅,或者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抵扣稅款:
可抵扣稅款=(價格/1+17%)* 17%。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繼續抵扣。
3.稅控收款機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按固定資產管理,按規定提取的折舊額可在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前扣除;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購置費可以在所得稅前壹次性扣除。
四。以上優惠政策自2004年6月5438日+2月65438日+0日起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檢總局關於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凡在65438+2004年2月1日(含當日)以後購買的稅控收款機,符合國家標準的,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五、金融稅控收款機的相關稅收政策另行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0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