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根據總局和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的部署,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征收管理改革,研究制定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本系統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地區中央稅收、稅收享受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反避稅和稽查。
(五)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稅務憑證的管理。
(六)監督檢查本系統的稅收執法活動和內部行政管理活動;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七)負責納稅服務體系的規劃和組織實施;制定本系統納稅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落實稅收權益保護的規章制度,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八)組織實施對納稅人的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九)編制、分配和分配本系統的稅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的稅務核算和統計核算。
(十)負責組織實施稅收管理信息化系統建設;制定本系統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承擔本系統金稅工程的推廣應用。
(十壹)負責地方進出口稅收和國際稅收管理。
(十二)負責本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基層建設和教育培訓管理。
(十三)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和行風建設。
(十四)垂直管理系統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人員經費。
(十五)承辦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和地方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