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什麽時候辦理免稅申報?
壹般而言申報日期為:報關單上註明的日期次月起到四個月內,按每月申報期按月辦理出口貨物免稅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後,須在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提供《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及電子申報數據
小規模納稅人應按月將收齊有關出口憑證的出口貨物(註意:申報期為每月1-15日),填寫《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匯總表》(格式見附件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並於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四個月內的各申報期內。
出口貨物辦理免稅申報需要的資料
持下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出口退稅業務的部門或崗位)按月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並同時報送出口貨物免稅核銷電子申報數據:
序號資料清單
1出口發票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5《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6《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
註意:申報時出口貨物尚未收匯的,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日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在試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地區,對實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比照相關規定執行,申報出口貨物免稅時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機關以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出口貨物免稅;屬於遠期收匯的,應按照現行出口退稅規定提供遠期結匯證明。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7號)規定:“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第六條中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調整為210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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