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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審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全旗人事制度改革和勞動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制定烏審旗機構改革中崗位、職責、分類管理的制度和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旗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工作計劃和人事調整辦法,編制機關事業單位聘用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

(三)管理專業技術人員、中青年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並為他們提供工作服務;制定培養、引進和使用人才的政策,抓好專業技術隊伍建設;貫徹專業技術人員知識更新和繼續教育的方針;推進職稱制度改革。

(四)負責全旗政府序列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公務員法的實施;根據國家、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旗獎勵表彰制度,協調、審核旗政府各部門的獎勵表彰工作;負責投訴和檢舉的處罰。

(五)根據國家、自治區、市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綜合管理全旗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辦事員、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工作。

(六)負責全旗人力資源的規劃、開發和引進,制定人才流動政策,開發和規劃人才市場;負責高校畢業生的分配和就業,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提出招聘計劃;承擔旗內特殊需要人才的選拔工作。

(七)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提出審計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按照有關規定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基金運營機構資質;落實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事務。

(八)貫徹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方針,制定全旗統籌城鄉就業的政策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發展,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帶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全旗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障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維護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制定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和有序流動的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再就業的職業技能培訓計劃;組織初級職業技能鑒定的初審報告。

(九)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勞動合同、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和特殊勞動保護的政策法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十)承擔全旗人力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全旗人力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絡建設,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

(十壹)根據國家、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和計劃。

(十二)負責政府系統和政府部門人事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

(十三)承辦旗人民政府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部機制

根據上述職責,該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6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掛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牌子)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和政務、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負責文件起草、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文秘事務、信訪、保密、財務等工作;負責下屬事業單位資金、基建投資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和規章制度建設;負責編制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本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工作;對人事、人才、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研究;研究制定機構改革中人事任免和人事分流的政策法規;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招聘計劃,負責組織人員的考核和錄用。負責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制定具體安置措施;編制安置計劃,負責全旗接收和轉業幹部移交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承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事項。

㈡公務員管理股

負責管理全旗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組織和指導全旗公務員學習、宣傳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根據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組織實施職務分類、錄用培訓、考核、職務升降、工作調動、回避、懲戒、獎勵、處分、申訴、辭職辭退、行政復議;負責審批全旗政府序列工作人員及以下幹部的任免;審核政府各部門人員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政府部門主任科員及以下職位的審批、報送和備案;負責全旗政府序列辦事員及以下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管理;負責公務員考試計劃申報、公務員信息更新、年度考核等工作。

(3)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單位

負責全旗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評審,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初步申報;負責推薦、選拔和管理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和專業技術拔尖人才;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措施;推進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和組織評審工作;協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導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職稱外語考試的組織和宣傳工作。

(4)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單位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和政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地區津貼和艱苦崗位津貼制度;負責審批新錄用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的定級待遇,以及被調動和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負責制定機關事業單位的福利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政策的落實;負責落實機關事業單位疾病治療、工傷、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生育停工期間待遇、死亡人員待遇等規定。承辦全旗機關事業單位主任科員、主任科員以下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退休審批和工齡審批。

(五)事業單位管理單位

貫徹國家和自治區關於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事業單位改革政策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審核備案全旗政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制定全旗事業單位人員崗位設置管理辦法,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和備案;負責落實事業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人崗位設置、聘任、考核、任免、獎懲、辭職辭退、培訓等相關制度和管理措施,完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全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全旗政府序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

(6)社會保障就業與勞動關系股

負責全旗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的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貫徹執行上級工傷保險的規劃、政策和標準;實施勞動能力鑒定法;負責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相關政策的具體實施;負責全旗勞動力就業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特殊群體就業和社區就業政策的實施;負責就業信息的統計和發布;負責落實國家促進就業創業的優惠政策,開發公益性崗位。指導和監督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落實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完善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參與相關企業勞動模範的推薦和評選;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指導全旗的勞動監察工作。參與制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和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並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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