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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移交的公租房稅務處理

為解決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的住房問題,西安市發布新規,新出讓住宅建設用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必須配建壹定比例的公租房。

9月25日,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公***租賃住房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為解決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的住房問題,構建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結構合理的公***租賃住房保障體系,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出讓住宅用地(含用地性質變更、規劃指標調整)的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配建公***租賃住房。

《通知》顯示,配建公***租賃住房以商品住房項目實物配建為主,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由建設單位自行選擇。

如果建設單位選擇實物配建公***租賃住房的,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公***租賃住房實施細則》(市政辦發〔2018〕118號)有關規定執行,即按照不低於宗地住宅建築面積的15%配建,其中5%無償移交政府;10%由政府回購。

建設單位選擇集中建設公***租賃住房的,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項目集中建設公***租賃住房工作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指出,建設單位選擇配建公***租賃住房方式後,應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與西安市住建局依法簽訂《商品住房項目實物配建公***租賃住房協議》或《商品住房項目集中建設公***租賃住房協議》。

在此次《通知》發布前,已出讓住宅用地且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但未簽訂《商品住房項目實物配建公***租賃住房建設協議》的商品住房項目,由建設單位選擇實物配建公***租賃住房或集中建設公***租賃住房。

對於集中建設公***租賃住房,西安市政府還發布了《西安市商品住房項目集中建設公***租賃住房工作實施方案》(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指出,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單位選擇集中建設公***租賃住房的,采取繳納建設資金的方式進行易地集中配建。

對於新出讓住宅用地,易地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宗地住宅部分出讓起始價格百分之十的標準執行。

宗地使用性質由非住宅調整為住宅的,易地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新規劃條件下宗地住宅部分出讓價格百分之十的標準執行。

宗地規劃指標進行調整的,如調整前已配建公***租賃住房(含調整前無需配建的),現易地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新舊規劃條件下宗地住宅部分出讓價格差額百分之十的標準執行;如調整前未配建公***租賃住房,現易地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新規劃條件下宗地住宅部分出讓價格百分之十的標準執行。

對於已出讓住宅用地且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但未簽訂《商品住房項目實物配建公***租賃住房建設協議》的商品住房項目,易地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宗地出讓住宅部分出讓價格百分之十的標準執行。

據悉,此次實施範圍為西安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長安區、臨潼區、高陵區、閻良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及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浐灞生態區、航天基地、國際港務區、航空基地區域內,出讓住宅用地(不含棚戶區改造配套開發住宅用地)的商品住房項目。西鹹新區區域內出讓住宅用地的商品房住房項目,配建公***租賃住房參照本方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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