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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時間規定

法律主觀:

城鎮 土地使用稅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期限由各省、 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目前各地壹般規定為每個季度繳納壹次或者半年繳納壹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 個月。例如, 北京 市規定:納稅人全年應當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分為兩次繳納,納稅期限分別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新征收的耕地,應當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期滿1年的時候開始繳 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新征收的非耕地,應當自批準征收的次月起納稅。 購置新建 商品房 ,應當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 使用稅;購置存量房,應當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次月起納稅;出租、出借 房產,應當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的次月起納稅。 以出讓、轉讓方式有償取得 土地使用權 的,應當由受讓方自合 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沒有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應當由受讓方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納稅。 納稅人由於土地的實物或者權利狀態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 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應當截止到土地的實物或者權利狀態變化的當月月末。 城鎮土地使用稅壹般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使用的土地屬於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 管轄 範圍的,應當分 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管 轄範圍以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壹)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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