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無法收回的存款可以稅前扣除嗎?

無法收回的存款可以稅前扣除嗎?

法律分析:無法收回的押金應作為營業外支出,不能稅前扣除。其實應該從兩個方面說:從會計處理上,應該作為營業外支出沖減利潤;然後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要調整減少,不能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如果對方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的個人,其費用應當憑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或者收據、內部憑證在稅前扣除, 收據應包含收款人姓名、個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支出項目、付款金額及其他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報NPC常委會準備。

  • 上一篇:我是壹名會計新手去壹家單位,和老會計交接應註意些什麽?
  • 下一篇:五四青年節起源的歷史故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