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直接填寫無票收入,區分貨物和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壹般納稅人將填寫增值稅申報表附表1中的未開票收入欄;
2.無論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壹般納稅人,無發票正常銷售的收入,均應依法申報納稅;
3.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收到未經認證的壹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在稅務系統中顯示為“漏開發票”,需要買方稅務機關查明原因不予抵扣;
4.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以自行開具或者向稅務局申請開具,按照銷售額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未按規定申報無票收入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改正,並處以罰款。
無票收入的稅務處理:
1.定義:無票收入是指企業或者個人在經營活動中取得的沒有正式發票或者收據的收入;
2.稅務登記:即使沒有發票,企業或個人也要將無票收入計入賬簿進行稅務登記;
3.申報納稅:根據稅法規定,無票收入也需要申報,按照相應稅率納稅;
4.風險管理:企業或個人要註意,無票收入如果不申報,可能被視為偷稅漏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補開發票: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通過開具補開發票或使用其他合法憑證來補充賬目,以降低稅務風險。
綜上,無論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壹般納稅人,都要在增值稅申報中正確填寫無票收入,依法納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註意認證和開具規定,以避免稅務機關的處罰和罰款,確保稅收遵從,避免因未按規定申報而帶來的稅收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進行管理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