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壹般情況下,企業對於沒有發票的費用是不可以稅前扣除。企業本年度實際已發生但未取得發票的費用支出,會計上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發票的,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待取得發票時,應在該項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可追溯納稅調減處理。
1.費用為增值稅應稅行為(如咨詢費、代理費等等),則按銷售方稅務登記類別有不同規則:
(1)銷售方已進行稅務登記的:只能以發票作為扣稅憑證,收款收據不能稅前扣除。
(2)銷售方是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的,可憑收款收據及轉賬付款憑證、內部審核憑證扣除。
此處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未被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①自然人的零星交易:即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以下;
②未被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的零星交易:月銷售額15萬(按季納稅45萬)以下(最新標準)。
2 、費用為非增值稅應稅行為(如解除合同的違約金等),可收款收據、轉賬憑證及內部付審核憑證扣除。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