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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息借款稅務處理

非關聯方無償讓渡資金沒有納稅義務

關於無償將資金讓渡給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壹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由於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納稅人需要關註的是,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另壹家企業使用,約定不收利息,但另壹家企業以低於市場價格向其提供其他勞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出現企業間借款不收利息的情況,稅務機關就會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如果企業存在以低於市場價格甚至無償獲得另壹家企業的勞務或商品的情況,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這壹往來關系判定企業借款是“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計稅營業額。如確實無償,納稅人有義務證明自己“無償”借款理由的正當性。

關聯方讓渡資金需納稅調整

無償讓渡資金不涉及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前提是企業間不存在關聯關系,如果存在關聯關系,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並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壹:(壹)壹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壹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壹方通過中間方對另壹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壹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壹方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計算。(二)壹方與另壹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壹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壹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壹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三)壹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壹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壹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壹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四)壹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壹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壹方至少壹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壹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五)壹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壹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六)壹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壹方控制。(七)壹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壹方控制。(八)壹方對另壹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壹)項持股比例,但壹方與另壹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

企業所得稅關聯企業調整,也存在著特例。《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借款,不支付利息,由於壹方是收入,另壹方是支出,不影響國家整體稅收利益,原則上不用進行調整。但如果關聯方存在稅率差,如利息收入方是高稅率,而利息扣除方為低稅率,不支付利息的話,則有可能引起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應進行調整。另外,需要明確的是,此種關聯方交易不做調整僅僅限定的是企業所得稅,而營業稅如果不符合獨立企業條件,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銀行借款無償讓渡他人支付利息不得扣除

關於企業咨詢的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壹種行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另壹家企業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如果企業將銀行借款全部無償讓渡他人使用,且該筆銀行借款享受了財政貼息待遇,根據《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收到的財政貼息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向銀行支付的利息與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調增額度為向銀行支付的全部利息,而不是扣除財政貼息後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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