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銷售獎勵;生產企業;增值稅;所得稅
壹、銷售獎勵概述
銷售獎勵作為壹種商業行為,是指制造商或供應商為了促進公司的業務發展,提高經銷商(或代理商)的銷售積極性,實現自己的銷售目標而采取的壹種商業運作方式。
壹般的表現形式是經銷商或代理商在壹定市場、壹定時間範圍內,達到規定銷售額的基礎上,會給多少個百分點,所以叫銷售獎勵。
銷售獎勵條件壹般包括銷量(或銷售增長率)和結賬周期。在銷售方面,生產企業要求銷售額(或銷售增長率)達到壹定數額(或壹定比例)。壹般與大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壹般不超過10);與壹般客戶簽訂銷售增長率合同。對於參與獎勵的經銷商,生產企業是有關閉期限限制的,超過期限就不參與銷售獎勵。另外,廠家為了鼓勵經銷商盡快結賬,通常會提供現金優惠,同時對於結賬周期短的經銷商,在獎勵金額上會有折扣,但折扣比例並不大,這裏就不討論了。
生產企業的產品壹般分為三種:暢銷產品、常規產品和新產品。暢銷產品獎勵比例最低,常規產品次之。新產品獎勵比例最高。
銷售獎勵的支付方式有自行抵扣、經銷商開具發票返現、贈送企業產品等。常用的付款方式有自扣和經銷商發票返現。
第二,不同銷售激勵的稅收負擔
1.銷售獎勵自行扣除的稅負。自扣銷售獎勵是指經銷商在扣除雙方認可的銷售獎勵金額後,在年底進行結算。以下是壹些例子:
例1:企業A是生產健身器材的企業,跑步機是其最暢銷的產品,單價4.5萬元,單位成本2.7萬元;動感單車是其常規產品,單價2.8萬元,單位成本654.38+0.8萬元。某公司最近新推出壹款劃船機,單價654.38+0.6萬元,單位成本654.38+0.2萬元。
2012年末,某公司與其經銷商簽訂購銷合同,約定2013年銷售額在200萬至300萬元的,按銷售額的6%給予獎勵;2013年銷售額300萬至500萬元的,按銷售額的8%獎勵;2013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按銷售額的10%獎勵;此外,劃船機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按劃船機銷售額的5%單獨給予獎勵;經銷商的結賬期不得超過4個月。企業A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甲公司是甲企業的經銷商,甲企業在2013年銷售了40臺跑步機、40臺動感單車和80臺劃船機。A公司結賬期為4個月,今年已結清280.8萬元(含增值稅40.8萬元)。
A公司銷售A公司的產品=4.5?40+2.8?40+1.6?80=420(萬元),其中`劃船機銷量=1.6?80=128(萬元),那麽A公司符合企業A的銷售獎勵條件,可以參與銷售總額8%的獎勵和劃艇收入5%的額外獎勵,那麽A公司的銷售獎勵總額是420?8%+128?5%=40(萬元)。
這樣A公司需要給A公司結賬:(420-240-40)?1.17=163.8(萬元)。
企業A確認的收入:420-240-40=140(萬元)。
企業A繳納的增值稅:140?0.17=23.8(萬元)。
企業A年度確認成本:2.7?40+1.8?40+1.2?80=276(萬元)。
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企業A本年相關計算如下:
企業A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40+140-276)?0.25=26(萬元)。
企業A本年繳納的增值稅:40.8+23.8=64.6(萬元)。
企業A總稅負:26+64.6=90.6(萬元)。
這樣,生產企業確認的銷售收入就是扣除獎勵後的金額。由於獎勵金額不計入收入,所以獎勵金額不用繳納增值稅。
2.銷售獎勵采用經銷商開具發票返現的稅收負擔。經銷商開發票返現法是指經銷商正常結算,按照雙方認可的銷售獎勵金額向生產企業開具發票,生產企業按照發票金額向經銷商支付獎勵金額。以下是壹些例子:
例2:續例1,雙方確認獎勵金額為40萬元後,甲公司向甲企業開具4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
這樣A公司需要給A公司結賬:(420-240)?1.17=210.6(萬元)。
企業A確認的收入:420-240=180(萬元)。
企業A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80?0.17=30.6(萬元)。
由於收到A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進項稅額為40/1.17?0.17=5.81(萬元)。
企業A應繳納的增值稅:30.6-5.81=24.79(萬元)。
企業A年度確認成本:2.7?40+1.8?40+1.2?80=276(萬元)。
企業A收到A公司的銷售獎勵發票,確認費用為40/1.17 = 34.19(萬元)。
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甲企業本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180-276-34.19)?0.25=27.45(萬元)。
企業A本年繳納的增值稅:40.8+24.79=65.59(萬元)。
企業A總稅負:27.45+65.59=93.04(萬元)。
3.銷售激勵以其他方式征稅。其他銷售激勵措施包括贈送制造商的產品和給予經銷商差旅獎勵,這些現在制造商很少使用,這裏簡單討論壹下。
(1)產品捐贈給生產企業,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單位還是個體工商戶?將生產、委托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被視為銷售行為。這樣,生產企業就相當於以平均價格銷售商品,沒有資金進賬,卻要計算收入,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生產企業雖然減少了產品庫存,但需要墊付資金納稅,稅負較重。這種方法很少被生產企業采用。這裏有壹些例子。
例3:續例1,雙方確認獎勵金額為40萬元後,甲公司將貨款結算給甲公司,甲公司給予市場價為40萬元的貨物,甲公司成本率為65%。
這樣A公司需要給A公司結賬:(420-240)?1.17=210.6(萬元)。
企業A確認的收入:420-240+40=220(萬元)。
企業A的增值稅銷項稅額:220?0.17=37.4(萬元)。
A企業全年應交增值稅:240?0.17+37.4=78.2(萬元)。
企業A年度確認成本:2.7?40+1.8?40+1.2?80+40?0.65=302(萬元)。
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甲企業本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220-302)?0.25=39.5(萬元)。
企業A總稅負:78.2+39.5=117.7(萬元)。
(2)旅遊獎勵壹般是廠家以會議的形式組織經銷商旅遊。旅遊獎勵壹般都是附加獎勵,很少包含在合同裏,也是不確定的。在會計處理上,計入成本或費用扣除,不直接涉及稅負,此處不作說明。
三、銷售激勵的稅收籌劃
從例1和例2可以看出,企業采用自行抵扣方式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總稅負小於經銷商開具發票返現方式下的稅負。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看,生產企業的銷售激勵應該是自扣的,規模越大,激勵越多,節稅效果越明顯。
但需要註意的是,自扣模式的銷售獎勵本質上是壹種銷售折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抵扣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的通知》(國[2065 438+00]56號)規定:?納稅人打折銷售商品,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額,意味著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金額?列,分別按銷售額折讓增值稅。不在同壹張發票上?金額?列指示折扣金額,但僅在發票中?備註?如果欄中註明了折扣金額,則折扣金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折扣金額單獨開票的,無論財務如何處理,都不得從銷售金額中扣除。?因此,銷售獎勵采取自扣方式,結賬時應在壹張增值稅發票上寫明自扣金額和正常銷售額。金額?列指示它不能在?備註?列指示可以扣除折扣增值稅。
采用自扣法雖然稅負較輕,但在成本不變的情況下,降低了產品的單價、銷量和利潤率,減少了企業的實際支出,不利於投資者對企業的客觀評價;采用銷售激勵的稅負相對較重,但產品的收入、成本、費用完全客觀真實,有利於管理者對企業做出正確決策。生產企業在選擇銷售激勵方式時,不僅要考慮稅收籌劃,還要考慮經銷商的利益。對於壹些規模較小的經銷商,可以采取更靈活的銷售激勵方式。
企業銷售激勵稅收籌劃的設計基礎是企業生產經營的良性循環,其目標實現也是基於企業預期經濟效益的實現。它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但它只是企業經濟增長的壹個環節,它對提高企業利潤空間的作用受到企業規模和效益等因素的影響。
主要參考文獻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2014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輔導教材?會計學[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4。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2014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輔導教材?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