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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的壹家中外合資企業,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同,稅務局說要變更,具體怎麽變更,需要提供哪些資料呢

第三章 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九條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三)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通知其補正。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曾今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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