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是指用於直接消費和食品生產的鹽;工業鹽是指用於工業生產的鹽。第四條無錫鹽務管理局是本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鹽業管理;市(縣)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鹽業管理。
衛生和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鹽產品衛生和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部門要加強鹽產品運輸檢查,控制源頭,防止非法鹽、劣質鹽、非碘鹽進入城市。
工商、稅務、物價、商業、供銷、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鹽業管理工作。第五條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專營食鹽,並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工業鹽。第六條從事鹽產品批發業務的單位,必須經省鹽業主管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鹽產品批發業務。
鹽產品實行劃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省市購銷。第七條食鹽必須使用碘鹽(以下簡稱碘鹽)。下列鹽產品不得作為食鹽銷售和使用:
(1)非碘鹽;
(二)液體鹽(包括天然鹵水);
(三)工業鹽;
(四)利用井鹵水曬制、煮制鹽制品、土鹽、硝酸鹽、工業廢鹽、廢液制鹽;
(五)不符合國家鹽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鹽產品。第八條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凡從事食鹽批發業務的,必須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開展食鹽批發業務。第九條食鹽批發業務由當地鹽業公司統壹經營。
鹽業公司可以委托其他單位調鹽,未經鹽業公司委托的單位不得從事調鹽業務。第十條受委托從事碘鹽中轉的單位、零售單位和個人,必須從當地鹽業公司或其委托的碘鹽中轉單位進貨。
碘鹽零售定點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從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碘鹽零售許可證。
碘鹽零售定點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購買合格碘鹽,不得銷售非碘鹽、不合格碘鹽和假冒碘鹽。
碘鹽零售單位銷售的碘鹽必須采用小包裝。第十壹條鹽業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調撥計劃,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供銷、商業部門和零售商店必須保證食鹽的供應。第十二條食鹽經營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價格進行,不得擅自提高食鹽價格。第十三條因治療疾病,不宜食用碘鹽的,應持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到鹽業公司購買非碘鹽。第十四條從事食品、副食品、調味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加鹽的,必須使用碘鹽。禁止在食品和副食品生產經營中直接或間接使用巖鹽和鹵水。第十五條賓館、飯店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共食堂應當加強用鹽管理,按規定使用合格碘鹽。第十六條運輸、儲存和使用工業鹽和其他無碘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鹽產品的管理。嚴禁向食鹽市場銷售工業鹽和其他非碘鹽。第十七條鹽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輸,實行準運證制度。無準運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運輸或者承運,食鹽收購單位不得接收。第十八條鹽的運輸、裝卸工具,必須符合衛生標準,並不得混入有毒有害物質。第十九條有關單位必須加強對亞硝酸鹽的管理,建立有效的亞硝酸鹽使用和儲存制度,確保亞硝酸鹽使用安全。第二十條原純堿工業用鹽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點直供,其他用鹽單位由當地鹽業公司供應。
嚴禁從非法渠道購銷液體鹽、染色促進劑、工業氯化鈉等鹽產品。第二十壹條嚴禁將洋鹽、廢鹽、再生鹽、再生鹽以及用工業廢渣、廢液加工的鹽產品投放市場。第二十二條嚴禁私藏、走私、倒賣、收購、倒賣鹽產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私鹽:
(壹)未取得制鹽許可證生產的原鹽、加工鹽、液體鹽以及以氯化鈉為主要成分的各種鹽產品;
(二)未經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鹽業公司調撥,不按地區走私、收購或私自銷售鹽產品的;
(三)違反鹽業管理法規,用鹽產品換取禮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