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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的會計與稅法差異分析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或者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對於無形資產的核算,會計與稅法規定存在壹定的差異,納稅人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無形資產的計價

例壹:2002年1月2日,A公司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B公司投入的壹項專利權,該專利權在B公司的賬面價值為100萬元,評估確認的價值為150萬元,法律規定的剩余使用年限為5年。

相關政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但是,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規定:“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差異分析:根據會計制度規定,A公司應按B公司的賬面價值確定專利權的會計入賬成本為100萬元。

稅法對接受投資的無形資產不作區分,均以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因此A公司應按評估價確認專利權的計稅成本為150萬元。在使用年限內,每年該項專利權會計攤銷額將比計稅攤銷額少10萬元[(150-100)÷5],即在2002年至2006年,應當每年申報調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

例二:C公司委托D公司開發壹項非專利技術。2003年7月1日,C公司向銀行貸款100萬元支付給D公司作為開發費用。2004年1月1日,D公司開發成功並將非專利技術交付C公司使用。該非專利技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為4年。(銀行貸款年利率為8%)

相關政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

差異分析:《企業會計制度》只規定了購建固定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資本化,對購建無形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未作資本化要求。因此,C公司購入非專利技術的入賬成本應為100萬元。

稅法規定為購建無形資產而發生的貸款,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因此,C公司2003年支付的借款費用4萬元(100×8%÷12×6)不得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同時,C公司應確認該非專利技術的計稅成本為104萬元(100+4),在2004年至2007年攤銷期內,C公司應當每年申報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萬元[(104-100)÷4]。

例三:E公司自行開發壹項專利權,2002年、2003年分別支付各項開發費用200萬元,300萬元。2004年1月3日,E公司依法律程序申請取得專利權,並支付註冊費等費用20萬元。該項專利權法律規定的使用年限為10年。

相關政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並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本化”。

《細則》規定,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或自行開發無形資產(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不得直接扣除,允許以攤銷方式逐步扣除。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準予扣除。

差異分析: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E公司取得專利權的會計入賬成本應為20萬元。

稅法規定無形資產的開發支出不得直接扣除,因此,E公司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當調增200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調增200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同時,E公司應確認該項專利權的計稅成本為520萬元(200+300+20),並在攤銷期內每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520-20)÷10]。

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那麽會計與稅法的規定是壹致的。但是本例中專利權開發支出跨年度,在不能確認是否能夠開發成功形成資產的情況下,2002年度發生的開發費用200萬元仍然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如果2003年度確認開發失敗,不能形成資產,那麽2003年開發費用300萬元可以在稅前列支,同時2002年發生的開發費用應當同時申報扣除,即應當申報調減200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

假設例三中發生的開發費用已列入技術開發費。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自行研制開發無形資產,應對研究開發費用進行準確歸集,凡在發生時已作為研究開發費直接扣除的,該項無形資產使用時,不得再分期攤銷。”因此,如果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符合財工字[1996]041號規定的技術開發費範圍,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已在稅前壹次性列支的,即使形成無形資產,也不需要將開發支出資本化。

無形資產的攤銷

例四:假設例二中C公司取得的非專利技術,法律和合同都沒有規定使用年限,企業確定的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

相關政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細則》規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差異分析:對於該非專利技術,企業會計處理時按5年攤銷,每年應攤銷20萬元(100÷5)。

企業依照稅法規定應按不少於10年攤銷(假設按10年攤銷),每年應攤銷10.4萬元(104÷10)。因此,從2004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五年,C公司應申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6萬元(20-10.4),第六年至第十年,C公司應申報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4萬元(10.4-0)。

例五:F公司購並G公司,***計支付價款500萬元。G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450萬元。

相關政策:《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規定,納入無形資產核算範圍的商譽是購入商譽。購入商譽的成本,壹般應根據企業購買另壹企業時支付的價款,扣除購入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余額確定。

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自創或外購的商譽不得攤銷費用。

差異分析:本例中F公司應確認商譽的入賬價值為50萬元(500-450),對於商譽是否應當攤銷以及如何攤銷,目前會計理論上仍然存在爭議。但稅法已經明確規定商譽不得攤銷費用,因此,如果會計處理時進行攤銷的,應作相反的納稅調整。

無形資產的轉讓處置

例六:接例五,假設在2007年7月2日,C公司將該非專利技術轉讓給H公司,取得收入80萬元。

差異分析:C公司轉讓該非專利技術時的會計成本為30萬元(100-20×3.5),計稅成本為67.6萬元(104-10.4×3.5)。C公司在會計處理時應確認轉讓收入50萬元(80-30),按稅法規定應確認轉讓收入12.4萬元(80-67.6)。因此C公司在申報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7.6萬元(50-12.4)。

例七:接例五,假設在2007年7月2日,因該非專利技術被其他技術取代,並且該非專利技術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C公司將其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費用。

差異分析:C公司會計處理時轉入當期費用的金額應為30萬元。

按照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可在稅前扣除的金額為67.6萬元。因此,C公司在申報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7.6萬元(67.6-30)。

此外,企業以債務重組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6號令的規定確定取得無形資產的計稅成本;企業提取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應當按照國稅發[2003]45號文件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企業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或者對外捐贈的,應當分別按照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以及國稅發[2003]45號文件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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