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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屠宰牛羊的如何處罰

這些牛羊屠宰行為違法!

全市市民及肉類產品經營者:

壹、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8號])規定,現向全市市民及肉類產品經營者告知如下:

(壹)自治區對牛羊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牛羊屠宰,農村牧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定點從事牛羊屠宰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牛羊屠宰場所或者牛羊產品貯存設施;

(三)從事牛羊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夥食單位,不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牛羊產品,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

(四)違反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牛羊屠宰活動的,將予以取締,沒收牛、羊及其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定點屠宰標誌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定點屠宰標誌牌的,由盟級人民政府取消其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違反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未經定點從事牛羊屠宰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牛羊屠宰場所或者牛羊產品貯存設施的,或者為對牛羊、牛羊產品註水或者註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規定,從事牛羊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夥食單位,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牛羊產品,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綜以上述,我市將嚴格落實《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8號])規定,要求全市市民及肉類產品經營者嚴格遵守規定,積極配合執法工作,對私屠亂宰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舉報,我局將嚴厲打擊懲治,並接受社會監督!

整治範圍:全市市區範圍,重點區域為烏蘭牧騎小區、第六小學附近、敖東聚小區附近及市區其他區域範圍。

二、舉報電話和地址

(壹)錫林浩特市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舉報電話(0479)8109745,地址:錫林浩特市農牧和科技局401室。

(二)錫林浩特市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45。

錫林浩特市農牧和科技局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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