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聯:存根聯,最後交給稅務機關,作為存根備查;
2.第二聯:發票聯,交給對方;
3.第三環節:記賬環節,收款方取收入憑證,存入記賬憑證;
4.第四聯:交款聯,付款方,作為交款憑證,留存作為交款憑證;
5.第五環節:統計環節,作用於第三環節,用於銷售統計。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
發票是指賣方在經濟活動中向買方出具的文本,包括向買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約定價格等。發票除了預付款,還必須包括買方按照約定條件向賣方支付的款項,必須包括日期和數量,這是記賬的重要憑證。會計制度規定,購買產品或服務的有效發票稱為稅務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五條發票的式樣、聯次、內容和使用範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有權在發票管理中進行下列檢查:
(壹)檢查發票的印制、購買、開具、取得、保管和註銷情況;
(2)轉出發票的檢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和資料;
(四)詢問當事人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查處發票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三十壹條印制和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