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2366,稅務局職責:(壹)擬定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同審議上報、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二)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並監督執行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三)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四)組織實施中央稅、***享稅、農業稅及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編報稅收長遠規劃和年度稅收收入計劃;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壹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組織辦理工商稅收減免及農業稅特大災歉減免等具體事項。(五)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六)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七)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管理省級國家稅務局的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八)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直屬院校。(九)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壹領導,並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壹領導,並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