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人註意了,車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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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國家稅務局官方網站(www.whgs.gov.cn),國家有關車輛購置稅的法規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壹款規定,應稅價值,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的,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向銷售者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
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各類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納稅人購買或者進口應稅車輛自用,且無正當理由申報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這裏涉及到兩個概念,壹個是最低計稅價值,壹個是額外成本。
在2006年6月65438+10月65438日起實施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中,明確解釋了這兩條: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七條:最低計稅價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考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第十條:車輛購置稅條例第六條,是指基金、代收手續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保管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基金、預付資金以及其他各種價外收費。
假設壹輛汽車的最低計稅價值為654.38+0.9萬元,消費者用20萬元購買汽車後,按20萬元繳納車輛購置稅;如果消費者以654.38+0.8萬元購買這輛車,由於實際購車價格等於或低於最低計稅價格,應按照654.38+0.9萬元的最低計稅價格計算車輛購置稅。
如果消費者購買的汽車也包含上述價外費用,則應加上價外費用計算車輛購置稅。
-武漢機動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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