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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殘疾人的企業有何增值稅優惠政策

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上的優惠政策有: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壹)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5人(含5人)。

(二)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壹年以上(含壹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擴展資料:

《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第九條納稅人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本期所含月份每月應退增值稅額之和。

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安置殘疾人員人數×本月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

月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納稅人本期已繳增值稅額小於本期應退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繳增值稅額扣除已退增值稅額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納稅期退還。

年度已繳增值稅額小於或等於年度應退稅額的,退稅額為年度已繳增值稅額;年度已繳增值稅額大於年度應退稅額的,退稅額為年度應退稅額。年度已繳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

百度百科-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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