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公告規定,適用《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18號修訂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稅總函[2017]第579號)規定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提供道路貨物運輸服務(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已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政策解讀:2017年,國家稅務總局陸續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5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31號修訂發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允許稅務機關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異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條件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開具小規模增值稅專用發票 同時,根據當時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明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在申領專用發票時需要取得相關運輸資質。因交通管理部門調整運輸資質要求,公告中的開票條件相應調整為:提供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的(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的除外),應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應當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適用於運輸工具艙位承包和艙位交換的稅收。
公告規定: (壹)運輸艙位承包業務,發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總價及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承包商應以其向托運人收取的總價和其他費用作為銷售額,按“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運輸艙位承包業務是指承包人作為承運人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托發包人通過承包他人運輸艙位實際完成相關運輸服務。
(2)互換艙位業務中,互換艙位雙方以各自互換艙位確認的總價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運輸艙位互換業務,是指納稅人作為承運人,在各自的運輸業務中,簽訂運輸協議,使用對方的運輸艙位完成相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政策解讀:在艙位承包業務中,對於承包人來說,以承運人為載體承包運輸業務,然後通過承包他人運輸工具的艙位,委托對方實際完成相關運輸服務,屬於非運輸工具業務。應以向托運人收取的承包運輸業務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按“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對於承包方來說,實際上是以承包運輸空間的方式,利用自有運輸工具提供運輸服務。因此,承包方應以承包方向運輸空間承包方收取的總價及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按“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在艙位互換業務中,互換艙位的雙方以承運人的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托對方以互換運輸工具艙位的方式實際完成相關運輸服務。因此,雙方以交換艙位的方式向對方提供運輸服務,各方以交換運輸工具艙位確認的總價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關於建築勞務分包差價的扣除
公告規定,允許從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商的款項,是指支付給分包商的總價和價外費用。
政策解讀:提供特定建築勞務的納稅人,可以按照現行政策計算銷售額,以總價和價外費用的余額從分包款中扣除。總包支付的分包是包裝支出的概念,既包括貨物的價格,也包括施工服務的價格。因此,公告明確,允許從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商的款項,是指支付給分包商的總價和價外費用。
四、關於取消建築勞務簡易稅目備案。
《公告》規定,提供建築勞務的壹般納稅人按照規定適用或者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交,但保留備查:
(壹)為舊建築工程提供建築服務,保留建築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二)甲方為工程提供的施工服務和承包商提供的施工服務應當保留在建設工程合同中。
政策解讀:為簡化辦稅流程,優化辦稅環境,落實“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要求,公告明確,對提供建築勞務並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再實行備案制。相關證明材料不需要提交給稅務機關,而是留存備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建築勞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申報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4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31號)同時廢止。
五、對填海造地的房地產項目進行簡易征稅。
公告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壹般納稅人以填海方式取得土地進行開發,填海項目《房屋建築施工許可證》或建設工程合同中註明的填海開工日期在2065438+2006年4月30日之前的房地產項目,為舊房地產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解讀:房地產項目土地復墾開工日期可能早於建築施工許可證註明的開工日期。為體現舊房地產項目簡易計稅、公平稅負的政策精神,公告明確,以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產項目,填海項目建築施工許可證或建設工程合同中註明的填海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屬於舊房地產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不及物動詞限制性股票購買價格的確定
公告規定: (壹)納稅人轉讓因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同步實施,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上述股份的送股、轉股而形成的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的限售股,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為購買價格,按照“轉讓金融商品”繳納增值稅。
(二)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多次停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征管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53號)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的“股票停牌,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31號)指上市公司被中國證監會“股票停牌”。
政策解讀:(1)多種情況下限售股購買價格的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征管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2018年第31號公告修訂,以下簡稱53號公告)第五條針對上市公司三種不同情況下形成的限售股轉讓時如何確定限售股的購買?此外,還有壹種特殊情況,即由於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同時實施,股份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形成了限售股。因此,公告明確,納稅人轉讓因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同步實施,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期間上述股份的送股、轉股而形成的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的限售股,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為購買價格,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2)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購買價格的確定。
53號公告第五條規定,收購價格為上市公司股票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前壹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的股份交割和轉股價格。實踐中,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可能會多次停牌。《公告》明確,上述“股票停牌”是指證監會對其申請作出核準決定前的最後壹次停牌。
例如:某上市公司2017年8月7日公告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當日停牌。2018 4月18股復牌。2065438+2008年7月24日,上市公司A接到證監會M&A委員會會議審核其重大資產重組申請的通知後停牌。2018年8月29日,重組委表決通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上市公司股票於8月30日復牌。9月5日,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的決定。鑒於證監會作出核準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決定前的最後壹次停牌時間為2065438+2008年7月24日,納稅人轉讓上市公司A限售股,應以證監會作出核準其申請決定前壹交易日的收盤價,即上市公司A股票7月23日收盤價為買入價格。
七、關於保險服務進項稅抵扣問題。
公告規定: (壹)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實物賠償方式承擔機動車保險責任的,其自行向汽車修理服務提供者購買的汽車修理服務的進項稅額,可以按照規定從保險公司的銷項稅額中扣除。
(二)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現金支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汽車修理服務提供者,不屬於保險公司購買的汽車修理服務,不得從保險公司的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三)納稅人提供的其他財產保險服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政策解讀:進項稅抵扣應遵循稅收抵扣的統壹原則,即納稅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繳納或支付的增值稅,憑合法有效的稅收抵扣憑證從銷項稅中抵扣。實踐中,所有行業、所有納稅人都應按照上述壹般規定適用扣除政策,保險公司的賠付支出也不例外。在實踐中,保險給付支出有不同形式,進項稅抵扣要具體分析,政策適用。
以車險為例,在不同的車險業務中,保險公司、投保人、修理廠之間的交易本質、權利義務是不同的,適用的抵扣政策也是不同的。目前主要有兩種情況:
首先是業界所說的“實物支付”。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的賠償方式是保險公司將被保險車輛修復至原狀。車輛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修理廠購買修理服務,支付修理費。本案中,由於修理服務的實際購買方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憑修理廠開具的修理費專用發票行使抵扣權。
二是業內所說的“現金支付”。保險合同約定,車輛出險後,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賠付,被保險人自行修理。實踐中,保險公司為了提高客戶滿意度,聯系修理廠為被保險人修理出險車輛,將本應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轉移到修理廠。在這種情況下,由於修理服務的接受方是被保險人而不是保險公司,即使保險公司代被保險人向修理廠支付了修理費並取得了相關發票,也不能作為保險公司的進項稅抵扣。
《公告》明確了上述兩種情況的車險理賠進項稅抵扣;同時,保險公司開展的其他財產保險業務也可比照執行。
八、關於餐飲服務稅目的適用
《公告》規定,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並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政策解讀: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消費方式的不斷創新,消費者購買食品而不是直接食用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但這種消費方式的變化並不影響納稅人為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的行為本質。因此,為統壹征管口徑,確保“店內食品”和“外賣食品”稅務處理的壹致性,公告明確,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並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應按“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