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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對歷史遺留房屋辦理兩證有什麽政策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快解決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

來源:武漢市人民政府網站

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快解決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

武政規〔2013〕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進壹步加快解決我市歷史遺留的部分群眾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下簡稱“兩證”)辦證問題,切實保障購房人(含拆遷還建戶,下同)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經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

壹、組織領導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國土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委、市法制辦、市金融辦、市信訪局、 市監察局、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公安局及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相關負責人為成員的市解 決部分房屋“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統壹領導全市“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和對重大問題 的處理意見。

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辦公,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國土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委、市法制 辦、市信訪局、市監察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為成員,負責落實領導小組決策和意見,建立工作機制,組織實施解決“兩證”辦理歷史遺留 問題相關工作。

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等區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專班及工作制度,負責受理和辦理本轄區內“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具體事項。

二、處理範圍

我市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因建房手續不全等原因未辦理“兩證”,且無權屬糾紛的下列住宅,列入“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範圍:

(壹)房改房和符合房改政策待房改的公有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武政〔2004〕61號)印發之日(即2004年9月20日)以前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商品房、拆遷還建房、集資建房;

(三)其他權屬來源合法,經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可以納入辦理範圍的房屋。

三、處理原則

(壹)堅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民生優先、違法必究的原則。充分考慮歷史、現狀和政策法規逐步完善的過程,結合我市建設發展穩定的大局,分類分步驟制訂解決問題方案,客觀公正處理“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

(二)堅持群眾辦證與企業補繳稅費相分離、依法登記確權與追究違法行為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區分建房人與購房人承擔的責任,在創造條件解決購房人辦證問題的同時,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開發建設單位補辦手續、補交費用以及依法開展處罰。

(三)堅持合理應對、確保實效的原則。牢固樹立壹切以群眾利益為重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對於人民群眾合理合法的訴求,簡化辦證程序和辦證要件,針對項目不同情況,研究具體解決方法,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四、處理程序和方法

(壹)關於已售或者待售房改房辦證問題

 已售或者待售房改房,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持售房情況報告及售房單位書面具結保證、上壹級主管部門證明材料、房改批文,向區工作專班提出申請;未取得房改 批文但符合政策規定已售或者待售的房改房,由市、區房管(房改)部門負責辦理房改售房審核備案手續,售房單位和購房人憑《房改房備案表》及上述其他材料向 區工作專班提出申請。

區工作專班審查後上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其是否屬於規定的處理範圍予以認定。屬於處理範圍的, 由售房單位申請辦理房屋安全鑒定,對房屋居住安全予以認定,並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進行登報公告,公告期滿10日對權屬無異議的,由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產 權登記手續並函告國土部門,國土部門據此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二)關於商品房、拆遷還建房、集資建房辦證問題

因開發建設項目各類 建設手續不全等原因導致商品房、拆遷還建房、集資建房購房人無法辦理“兩證”的,由開發建設單位向區工作專班提出申請。區工作專班審查後上報市領導小組辦 公室,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其是否屬於規定的處理範圍予以認定。屬於處理範圍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辦理房屋安全鑒定和房屋測量後,再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將項目的建築面積、建成時間、使用狀況等基本情況函告相關部門,按照下列情況分類處理:

1.1998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商品房、拆遷還建房、集資建房,由規劃部門對不壓占規劃紅線、黃線的,免於處罰並辦理規劃認定手續後,再由房管、國土部門辦理“兩證”。

 2.1999年1月1日—2004年9月20日建成的商品房、拆遷還建房、集資建房,由規劃部門對不壓占規劃紅線、黃線的,辦理相應的規劃認定手續;開 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相關部門補辦手續、補繳欠費和接受處罰,逾期不補辦手續、補繳欠費和接受處罰的,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啟動追責 程序,同時函告房管、國土部門先行辦理“兩證”。

對上述商品房、拆遷還建房、集資建房進行處罰及責令其補繳欠費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1999年1月1日—2004年9月20日建成,建房規劃手續不全或者與規劃審批手續不壹致的,按照建設工程造價20%的標準予以處罰;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使用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予以處罰,並完善相應的土地使用手續。

 (2)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項目且未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讓金依照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並改變土地用途、 增加建築面積的,統壹按照我市2004年制發的《武漢市市區土地出讓金租金標準》執行並繳納相應的出讓金;對不符合土地出讓條件的,采取土地租賃方式完善 土地使用手續。

(3)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0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契稅按照4%的標準征收;建設單位及辦證個人應當繳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稅費等按照房屋建成時的標準繳納。

(三)相關事項處理規定

 1.房改房售房單位或者開發建設單位宣告破產、註銷、被吊銷,建設主體不存在或者不履行申請和辦理義務的,由區工作專班調查核實後確定代為申請人,經市 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屬於上述情形的,由房管、國土部門進行權屬審核,並向社會公告,對權屬無爭議的,直接為購房人辦理“兩證”。

2.購房人未結清購房款的,應當先結清購房款,方可申請辦理“兩證”。區工作專班確定的代為申請人申請辦理的項目,購房人應當將結清款項繳納至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經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過渡管理資金專戶,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開具收款票據。

3.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在申請辦理“兩證”時,應當對房屋質量、房屋使用及物業管理等有關事宜進行具結,並按照房屋建成交付時的規定繳納應當由其承擔的有關稅費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4.集資建房未獲立項,但符合政策規定已售或者待售的房屋,由售房單位、建房單位向區房管部門提出申請,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辦理集資建房審核備案手續,售房單位和購房人憑《集資建房項目備案表》向區工作專班提出申請。

5.開發建設單位逾期不繳納欠繳的土地出讓金、相關稅費和罰款的,成立追繳工作專班組織相關部門采取行政、經濟、法律等綜合手段加大追繳工作力度,依法予以追繳。

 6.房屋存在權屬爭議的,相關當事人應當依法通過司法途徑主張其合法權利,房管、國土部門根據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房屋“兩證”。房屋被抵押給購房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或者被司法機關予以查封的,待解除抵押登記或者查封後,方可按照規定辦理“兩證”。

五、開發建設單位的責任追究

(壹)對開發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將其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二)開發建設單位因不配合解決歷史房屋遺留問題,或者逾期不繳納欠繳的土地出讓金、相關稅費和罰款等各種原因,導致歷史遺留問題未解決完畢的,相關部 門暫緩辦理該單位申報的與房地產開發相關的規劃、用地、建設、企業登記、開發資質年審、銷(預)售許可及自有物業登記發證等手續,暫停批準其新的建設項 目。

(三)同步記錄開發建設單位出資人不良信用信息,該單位出資人另外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工商登記的,工商部門暫緩辦理登記手續。

(四)開發建設單位屬於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的,由監察部門對該單位及其負責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六、工作要求

(壹)各區、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合理制訂內部工作流程,設立“綠色通道”,加快推進解決“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同時進壹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避免新的遺留問題發生。

 (二)市監察局對相關部門的歷史遺留問題辦理工作及追繳、追責工作予以督促、監察。2004年9月20日以後建成,因建設手續不全等原因導致購房人無法 辦理房屋、土地登記的開發建設項目,由市監察局組織相關部門制訂具體追繳、追責方案,對開發建設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解決“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經費及相關部門追繳欠費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納入各相關單位部門預算。

(四)在解決“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工作中,如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可根據本區實際,參照本意見精神,制定本區解決“兩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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