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物價、建設、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審計、監察、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並負責組織處理房屋拆遷問題。區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和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實施其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接受委托時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應的工作費用,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七條房屋征收涉及土地利用和規劃論證、測繪、評估、法律、房屋拆遷等服務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征收決定公告後,征收部門應當公開專業機構的相關信息。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第九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征收人員應當持證上崗。第二章征收決定第十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重大項目建設等原因需要征收房屋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第十壹條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確需征收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征求公眾意見,進行科學論證。第十二條房屋征收涉及舊城改造的,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房管、建設等部門對集中危險房屋和落後基礎設施進行論證。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合理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範圍。第十四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土地、規劃、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門暫停辦理征收範圍內的相關手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和暫停範圍,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相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暫停征收範圍內的下列事項: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分割、贈與、出租、改變用途;
(三)以征收範圍內的房屋為註冊地址的工商登記設立和變更;
(四)戶籍、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