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的壹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規。第四條在本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並有利於本市國民經濟的發展。
鼓勵和支持創辦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
禁止開辦設備落後、產品落後、汙染環境而無治理措施、損害公眾利益的企業和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企業。第五條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市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市外商投資工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終止的有關審批事項,按職責確認和評定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經批準的合同、章程,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第六條本市實行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和服務聯合辦公制度,提高辦事效率。第二章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七條在本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由市、區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需要報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準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在本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外商投資管理部門申請立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由外國投資者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設立合資、合作企業的申請應由中國投資者提出。
申請立項的文件資料包括:項目建議書(申請表)、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合法開業證明、資信證明。設立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當提交雙方簽署的協議。有主管部門或公司股東會的,提交的文件還應經主管部門或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
外商投資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和完整的文件、資料後,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項,並通知申請人。第九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人在接到外商投資管理部門的項目立項通知後,應向外商投資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正式文件及附件:
(壹)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四)合資、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署的外資企業合同、章程;
(五)企業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的候選人名單、各方委派書及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七)確定外商投資企業法定地址的相關租賃協議和房產證;
(8)進口設備清單和常年進口材料清單;
(9)其他必要的附件。
國有資產(含國有土地使用權)與外國投資者合資、合作的,應同時提交依法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四章優惠和服務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