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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警告處分對年終獎金影響

原來該同誌2020年10月因為工作原因被紀委立案調查,2021年2月單位組織2020年度考核工作時,該同誌按照規定因在立案期間給予“參與考核,不定等次”,2021年3月底前,整個縣年度考核結果結束,2021年6月紀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本以為2020年度已經定為了不定等次,也沒能拿到2020年度的年終壹次性獎金(13月工資)和1.75萬元的績效考核獎,結果出乎意料,他2021年度考核結果又被定為“不定等次”,這樣壹來,他2021年度年終壹次性獎金(13月工資)和績效考核獎(1.75萬元)又泡湯了,因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損失了4.2萬余元,他極度懊悔的同時,也泛起了嘀咕,為啥只受到1次處分,為何影響了2年的年度考核結果?單位人事請示了當地主管部門,回答是“結果沒錯”,並給單位人事講授了諸多考核知識。

圖片來自網絡

2020年修訂後的年度考核規定有壹段時間了,體制內人員受黨紀政務處分後,他們的處分期和影響期分別為多長時間?年度考核等次該如何合理確定,日常工資和年終壹次性獎金(13月工資)是否受影響?其實好多幹部職工是不了解的,只知道皮毛。

近年來,針對公職人員新修訂和出臺了很多規定和辦法,如黨紀處分條例(新修訂)、政務處分法(新出臺)、公務員法(新修訂)、公務員考核規定(新修訂)等等。上述新出臺或者修訂的法規,其實還是有很多有益處的東西值得體制內人員學習和關註,如體制內人員被紀律處分之後,如何確定考核等次的問題。關於這壹點,以前雖然也有規定,但卻不夠細化。接下來我們看壹下學習的重點:

1、黨內警告或者受政務警告,當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不影響日常工資、年終壹次性獎金(13月工資)的發放。

2、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當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晉級晉檔起算年限後推1年,年終壹次性獎金(13月工資)不予發放。

3、留黨察看壹年和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影響當年度和第2年度的考核結果,其中留黨察看壹年的當年度不稱職,其他情況均為不定等次。2年內不得晉級晉檔,而且2年內不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13月工資)。

4、留黨察看兩年、開除黨籍,影響3個年度考核結果,當年不稱職,第2年和第3年不定等次,連續3年不得晉級晉檔,且連續3年不得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13月工資),受政務開除處分的,不再給予年度考核。

5、被立案調查的未出處分決定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根據《公務員考核規定》:“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政務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和《中央紀委、中組部、人事部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第6條:“結案後,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等次補定等次”。

根據上述第5條,我那體制內朋友由於紀委於2020年10月立案調查,2021年考核時由於未出處分決定,因此他2020年度不定等次,2021年6月紀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按規定2021年度還是不定等次,因此他2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連續2年不能晉級晉檔,並且享受不到2個年度的年終壹次性獎金(13月工資)和清理規範津貼補貼後確定的年終績效考核獎,前後***損失了4.2萬元。

當他仔細學習完考核規定後,懊悔了好久,說道:“早知道影響2年考核結果,還不如在紀委調查我的時候,我立馬老實交代自己的問題,爭取快速出具處分決定,這樣只影響2020年度這1年的考核結果,還能少損失2.1萬,壹個小小的年度考核誤區讓自己付出了巨大的經濟代價,太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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