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5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報送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
(2)經辦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變更的提供復印件)。
(3)《發票領用簿》。
(4)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或IC卡;領用稅控收款機發票的,應提供稅控收款機用戶卡。
基本流程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壹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對非首次領用發票納稅人,啟動發票驗舊基本流程。
(3)查看是否存在未處理違法違章等不予發放發票的監控信息,存在的啟動處理處罰基本流程。
(4)核對納稅人發票核定內容,在單次可領用數量範圍內發放發票,打印《發票領用簿》。
(5)納稅信用為A級的納稅人,可單次發放不超過3個月用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6)納稅信用為D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壹般納稅人政策辦理,增值稅普通發票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辦理地點
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
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