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武漢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18修訂)

武漢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18修訂)

第壹條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生育保險。第三條生育保險基金原則上實行全市統籌。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的生育保險基金暫由本區統籌,逐步向全市轉移。第四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生育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別承擔江岸區、江漢區、橋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和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的生育保險事務。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本區的生育保險事務。

財政、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地方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生育保險相關工作。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利息、滯納金和依法納入生育保險的其他資金組成。第七條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7%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員工個人不需要繳費。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無法確定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第八條生育保險繳費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用人單位和職工建立繳費記錄。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用於支付下列費用:

(1)生育津貼;

(2)護理假津貼;

(3)生育醫療費用;

(四)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

(五)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費用。第十壹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的,在下列產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壹)正常分娩的,產假為90天;如遇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晚育的,增加30天。

(2)懷孕不滿12周的,產假30天;懷孕滿12周不滿28周的,產假45天;懷孕28周以上的,產假90天。第十二條男職工配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護理假津貼10天。第十三條生育津貼日發放標準以用人單位為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最後壹個月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除以30天計算。男職工護理假津貼的日發放標準,按照其配偶生育的最後壹個月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除以30天計算。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生育津貼和護理假津貼,由用人單位用於職工在生育、產假和護理假期間應當享受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分攤的費用低於職工工資福利標準的,由職工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高於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結余部分計入職工所在單位職工福利費。

財政全額撥款單位職工生育保險相關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另行結算。第十五條職工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的,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定額標準支付(具體支付標準附後)。

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醫學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產後訪視費等。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流產、絕育、復通等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第十六條下列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壹)不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的;

(二)不符合生育保險管理規定的;

(三)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

(四)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涉及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七)國家、省、市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 上一篇:五華區代理記賬:曼德企業服務規劃重點企業工商註冊流程完整解決方案
  • 下一篇:西安轄區稅務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