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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有廉租房出租嗎?

《武穴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武穴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條 為建立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建設部、民政部《關於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祖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建住房[2005]122號),財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金的通知》(財綜[2006]25號)和黃岡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黃岡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黃政發[2006]28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第三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住,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

本細節則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申請對象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細則所稱實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細則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人民政府的規定,在壹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負責全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工會、審計等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分別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以申請廉租住房補貼:

(壹) 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和撫養關系;

(二) 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底生活保障金待遇滿1年以上;

(三) 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市政府確定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標準以下。

核定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包括:已租賃的公有住房和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私產房、無籍私產房和房改房(含集資建設房、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 除符合第五條外,在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家庭應予以優

先安排:

(壹) 孤寡老人;

(二) 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家庭;

(三) 因公犧牲軍人家屬;

(四) 特等或壹級傷殘軍人;

(五) 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條 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現住房必須是承租的單位自管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

第八條 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條件而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家庭不得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壹) 離婚不足1年的;

(二) 戶口遷入本地不足1年的;

(三) 在企業改制、破產中已經受住房貨幣補貼的;

(四) 住父母、子女、嶽父母住房,人均建築面積在保障標準以上的。

第九條 符合第五條規定而家庭成員或住房狀況發生變化的下列家庭不得申請廉租住房補貼;

(壹) 因離婚法院裁定公房由壹方租住,造成另壹方無房但仍然同居的;

(二) 因離婚法裁定或雙方協定自有住房歸壹方所有,造成另壹方無住房的;

(三) 將自有住房上市出售;

(四) 因拆遷已安置住房,或已得到住房貨幣補償的;

(五) 同父母或子女分居不足1年的。

第十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補貼對象的條件保障標準的調整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現階段,武穴市保障標準為人均建築面積10平方米,每平方米月租賃補貼2.6元。

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市場平均租金-租住房租金標準。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

家庭補貼面積=人均保障面積×家庭人數-實際建築面積。

租賃住房補貼=人均保障面積×單位面積租賃補貼標準。

補貼面積、保障面積均按建築面積計算。

第十壹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為主、多渠道籌措的措施。主要包括:

(壹) 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 土地出讓凈收益按5%以上提取用於城鎮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四) 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 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十二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構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包括:

(壹) 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 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 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 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 其他渠道籌建的住房。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時,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壹) 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即低保金額取證;

(二) 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住在父母、子女或嶽父母家庭的,應提供房屋產權人的戶口簿及產權證明;

(三) 如有離婚的,應提供離婚證明及相關財產分割的證明;

(四)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五) 如實填寫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請表。

申請人非戶主的,還應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同簽定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五條 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足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算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材料齊備後,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給市房地產行政

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受理機關的申請後,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並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第十七條 經公示無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公示有異議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八條 對於已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條件排隊輪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家庭可以予以優先解決。在輪候期間,如申請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發生變化,申請人應及時告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經核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采取年度集中發放方式統壹發放。

已準予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應當將補貼資金用於租房,改善其居住條件。

已準予租金核減的家庭,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第十二條 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核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並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

確定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況采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方式實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壹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在發放租賃補貼、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減後1個月內將結果在壹定範圍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每年10月份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其申報的情況進行復查,將復查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復核,並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定期核查。

第二十三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壹) 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 家庭人均收入連續1年以上超出民政部門規定的最低收入標準;

(三) 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過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標準時;

(四) 擅自改變房屋用度的;

(五) 將承租的廉租房轉借、轉租的;

(六) 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四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時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回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住房在規定的期限內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以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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